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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路桥区旧城改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非住宅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路桥区旧城改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非住宅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台政函〔2017〕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政办发〔2024〕30号规定,继续有效


路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路桥区旧城改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非住宅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路桥区旧城改建范围(东至泰隆街,南至邮电路及卖芝桥东路,西至银座街及永跃街,北至路桥大道)。

  二、 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单户搬迁费低于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或者房票安置的搬迁费按照两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照一次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

  1.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标准计算。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自被征收人搬迁腾房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以下称安置过渡期)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其中高层住宅的安置过渡期限为不超过36个月,多层住宅的安置过渡期限为不超过24个月;超过安置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2.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