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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政发〔2017〕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湖政发〔2018〕30号 规定,(一)将该文件第三、(一)部分中“我市以下企业应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整为:“推动我市以下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将该文件第三、(三)部分中“不同企业规模、风险等级所对应的最低责任限额如下”调整为:“企业可根据企业规模、风险等级选择最低责任限额”。

  (三)删除该文件第四、(三)部分中“对应投保而未投保企业不得安排环保专项资金”。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生态环境部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湖州市、衢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7〕15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操作,推动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保监会等部门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州市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工作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分批推进,提前防范、保障安全”的原则,创新环境风险管理模式,强化环境污染风险防范手段,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美丽湖州”建设,为我市成为践行“两山”理念的样板地、模范生和绿色金融改革示范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加快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有机统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协调运作机制,由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保企业进行环境体检,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评估、污染责任认定、损害鉴定、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制度,不断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全面建成“保险+服务+监管+防范”为一体的绿色金融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增强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减轻企业生产经营中环境风险负担和压力,形成具有特色的湖州模式。

  三、保险要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恢复和整治被破坏生态环境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作为免除或减轻企业法律责任的依据。

  (一)保险对象

  推动我市以下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铅蓄电池行业:从事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和再生铅生产等的企业;

  2.电镀行业:从事镀锌、镀镍、镀铬、镀铜和其他金属表面处理等的企业;

  3.化工行业:从事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的企业;

  4.纺织染整行业:从事棉、麻、真丝、化学纤维及其混纺产品染色、印花、砂洗、后整理等的企业;

  5.制革行业:从事皮革鞣制加工的企业;

  6.造纸行业:从事纸浆制造、机制纸及纸板制造的企业;

  7.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8.国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它情形。

  鼓励其他行业企业自愿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2017年电镀、制革等行业试点实施的基础上,2018年起全面实施。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合同约定追溯期内,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应包括以下事项:

  1.第三者人身损害。投保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第三者财产损害。投保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第三者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3.生态环境损害。投保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4.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投保企业、第三者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公益组织等机构,为避免或者减少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应急处置费用、污染物清理及处置费用。

  除外责任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双方按照法定或者通过约定的形式确定。

  (三)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为投保企业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一次或多次环境污染事故可从保险公司累计赔付的最高额度。

  环境污染事故每次及累计责任限额设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等不同档次。投保企业可以根据企业风险等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中对应的企业规模等情况确定足以赔付环境污染损失的责任限额。鼓励参保企业根据企业情况,选择高于最低责任限额的责任限额。

【2018年调整】 企业可根据企业规模、风险等级选择最低责任限额

企业规模

风险等级

微型企业

小型企业

中型企业

大型企业

低风险

50万元

80万元

100万元

200万元

一般风险

80万元

100万元

150万元

300万元

中等风险

100万元

150万元

200万元

500万元

较高风险

150万元

200万元

300万元

800万元

高风险

200万元

300万元

500万元

1000万元



(四)保险费率

  投保企业保险费由保险公司根据企业投保责任限额、基准费率、调整系数确定。其中基准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定,调整系数由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环境体检风险评估报告结论、环境风险整改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险公司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须告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五)投保程序

  1.确定重点投保企业名单。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意见确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点企业名录并进行公示。

  2.组织开展“环境体检”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拟投保企业免费进行环境体检,排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确定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等级,作为厘定费率的依据和基础。评估报告同时报生态环境部门。

  3.确定投保档次。投保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和生产经营规模,对照行业类别,考虑企业所在地周边环境敏感程度,确定投保档次,选择对应的保障标准。

  4.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企业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向投保企业出具正式保单,同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有关企业投保情况。投保企业应当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费。

  5.风险管理服务。企业投保后,保险公司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为投保企业免费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的环境体检,排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建立风险源信息和管理台账,形成环境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每年组织防灾防损专业方面的业务培训,投保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投保企业应努力整改,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险公司应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及时对投保企业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认定。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同时抄报生态环境部门。

  6.办理续保手续。企业投保期满应当及时续保(关停企业除外)。

  (六)理赔程序

  1.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投保企业在约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保护事故现场,拍摄事故现场照片、视频、录像等资料留存备查。

  2.保险公司接到报案通知后,应立即答复是否需要现场查勘。如需要现场查勘,理赔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查勘、定损。如因施救或抢险需要,或者查勘人员未按规定到达现场,投保企业可以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应同意以投保企业拍摄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视频、录像等资料及受损财产实物作为依据进行理赔。

  3.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迅速介入,开展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就第三者的损害出具相关鉴定评估意见,编制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报告,鉴定评估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依据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进行理赔。已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理赔依据。

4.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保险事故认定、保险索赔和赔付等问题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协商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纳入保险范围的企业主动投保,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环境风险管理,指导保险公司做好环境体检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对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确定承保保险公司名单,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指导,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各保险机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低价参与市场竞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大财政补助。对市本级市控及以上企业,根据环境体检认定风险等级对投保企业进行补助,其中低风险、一般风险、中等风险、较高风险和高风险企业分别按照其当年缴纳保险费的50%、45%、40%、35%和30%进行补助。对市本级区控及以下企业,由各区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补助。三县可参照执行。

  (三)强化政策扶持。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享受有关产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对应投保而未投保企业不得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投保企业参加各种评选先进活动时优先进行评级,对应投保而未投保企业不得推荐各类评优评先。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局将企业是否投保作为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重要依据,对投保企业给予优先放贷等优惠政策。

  (四)强化技术服务。保险协会组织保险公司制定环境污染责任险实施细则,科学拟定费率,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做好承保和出险理赔服务,探索建立预赔付款制度,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组建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做好投保企业环境体检风险评估,并为投保企业提供必要的环保技术支持或服务。

  (五)加大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各界、企业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逐步形成企业积极主动投保的氛围。

五、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8日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