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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通知
浙人发〔2008〕78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鼓励优秀教师安心农村教育事业,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经省政府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现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执行范围为乡镇(不含城关镇,下同)及以下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对象为上述农村学校中正式在编的专任教师。原从事教师工作并评聘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调离教师岗位但仍在上述农村学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可实行任教津贴。

二、津贴标准

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人员,按所聘的岗位和在农村学校任教的年限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