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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市本级部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市本级部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嘉政发〔2013〕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5〕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有关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精神,现就做好市本级部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一)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

(四)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

二、安置方法

市本级退役士兵安置实行政府安排工作和鼓励自主就业相结合的方法,同时安置体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