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实施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优惠的通知
济建发〔2021〕52 号
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为落实工业强市精神,根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工业投资倍增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 济政字〔2019〕80号)等精神,现将实施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优惠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惠范围
济南市行政区划内,项目建设主体利用工业用地,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的工业厂房,且经市标准厂房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列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享受该政策优惠。
二、优惠比例
(一)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10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首证证载发证时间为准)的,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 济政办发〔2019〕10号)和《
济南市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实施细则》(济建发〔2019〕25号
):减按70%标准征收。
(二)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8月31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首证证载发证时间为准)的,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工业投资倍增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 济政字〔2019〕80号)和《
济南市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实施细则》(济建发〔2019〕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