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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综治办等十部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综治办等十部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函〔2002〕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综治办等十部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的若干意见
市综治办 市司法局 市公安局 市编办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市民政局
(二OO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省政府令第15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明确了安置帮教工作的法律地位,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归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为贯彻《办法》精神,现结合本市实际,就做好我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要组织所属部门和广大安置帮教工作者认真学习《办法》,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精神,针对帮教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各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落实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归社会的衔接工作。要在服刑人员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期满30日前,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一式2份,分别寄送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司法局和公安机关。对因减刑、假释、减期等原因无法提前30日通知的,应在减刑、假释、减期裁决送达后,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回归社会前5日内寄发通知书。
  各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在按规定释放服刑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时,应当告知其在离开监狱(所)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通知书到原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并凭司法所登记证明到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三、各区、县(市)司法局和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该归正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派出所做好办理相关接收手续的准备,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具体安置帮教措施。
  四、各司法所要在归正人员申请之日起3日内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登记证明。
  各派出所要做好归正人员户籍登记手续办理工作,如发现归正人员未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要告知其先到辖区司法所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再持司法所出具的登记证明到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
  五、对需要在原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并由居住地司法所进行安置帮教的归正人员,经原户籍所在地区、县(市)司法局同意后,原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派出所要在7日内将有关材料复印件转送居住地司法所。
  六、要进一步做好出监狱(所)后直接流散于社会,未办安置帮教、户籍登记手续,以及人户分离、“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归正人员的排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归正人员的脱管和失控。各地派出所和司法所如发现上述归正人员,要及时通报,并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