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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房字〔2009〕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住建发〔2019〕269号)规定,修改。【1.本办法制定依据应更新;2.涉及机构改革的单位名称需要修改;3.涉及行政区域调整的需新增;4.涉及不动产登记改革和房屋登记职能划转的条款需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住建发〔2021〕103号 规定,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住建发〔2024〕34号规定,

1、第一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

2、所有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修改为:“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服务协议》”修改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服务协议”。

3、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买卖双方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托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从事托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开通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

4、第五条第一款“房产管理局”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五条第二、三、四款修改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洞头区、温州湾新区管委会和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受委托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托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落实托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托管业务”。第五条第五款“房管部门”修改为:“住建部门”。

5、第六条“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修改为:“不动产转移登记”。

6、第七条删除:“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为托管机构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

7、第十一条删除:“后,持缴款凭证向托管机构交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的凭证”。

8、第十二条“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修改为:“房屋交易管理机构申请房屋交易备案”。“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修改为:“房屋交易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修改为:“不动产权利证书”。删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的凭证”。

9、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屋交易管理机构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交易备案”。

10、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登记机构”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11、第十五条第一款整款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不予登记的”修改为:“房屋交易管理机构或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审核不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不予备案、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决定书”修改为:“相关机构不予办理的证明材料”。删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的凭证”。

12、第十九条“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住建部门”。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分局、处)、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了《温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托管、支付、存款账户及其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制度。

为了交易资金的安全,提倡买卖双方当事人委托托管机构支付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也可以自行交割。

第四条 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交割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当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买卖双方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托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从事托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开通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

第五条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工作的组织实施。

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洞头区、温州湾新区管委会和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受委托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托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落实托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托管业务

各县(市)住建部门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托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落实托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托管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与托管机构签订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由买受人将应付的全部交易资金(购房款)存入或划入托管机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在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后,由托管机构向卖方支付交易结算资金(售房款)的行为。

第七条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机构应当主动与开户银行建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