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房字〔2009〕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住建发〔2019〕269号
)规定,修改。【1.本办法制定依据应更新;2.涉及机构改革的单位名称需要修改;3.涉及行政区域调整的需新增;4.涉及不动产登记改革和房屋登记职能划转的条款需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住建发〔2021〕103号
)规定,修改。
1、第一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
2、所有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修改为:“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服务协议》”修改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服务协议”。
3、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买卖双方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托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从事托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开通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
4、第五条第一款“房产管理局”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五条第二、三、四款修改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洞头区、温州湾新区管委会和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受委托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托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落实托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托管业务”。第五条第五款“房管部门”修改为:“住建部门”。
5、第六条“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修改为:“不动产转移登记”。
6、第七条删除:“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为托管机构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
7、第十一条删除:“后,持缴款凭证向托管机构交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的凭证”。
8、第十二条“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修改为:“房屋交易管理机构申请房屋交易备案”。“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修改为:“房屋交易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修改为:“不动产权利证书”。删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的凭证”。
9、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屋交易管理机构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交易备案”。
10、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登记机构”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11、第十五条第一款整款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不予登记的”修改为:“房屋交易管理机构或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审核不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不予备案、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决定书”修改为:“相关机构不予办理的证明材料”。删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的凭证”。
12、第十九条“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住建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