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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发改法规〔2016〕5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19〕44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拟修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7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加强我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推行适合项目特点的融资方式,对于促进有效投资、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探索BT、BOT、PPP等模式开展项目融资建设,通过政府和市场的合作,利用市场主体在资金筹措、项目管理、市场信息的优势,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还存在制度不健全、实施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对融资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省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引入社会资本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二是规范管理、量力而行;三是鼓励社会资本、放宽投资领域;四是公平、公开与择优相结合。

  (二)审慎稳妥运用BT等政府性债务融资建设模式,切实规范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政府性投资项目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BT等融资建设模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三)积极鼓励运用PPP等股权性融资建设模式,加快公用基础设施等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PPP融资模式适用于供水、供气、供电、供热、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类政府性投资项目。

  (四)投资方应当是经依法注册、诚实守信、具备项目建设必备的管理、投融资能力的企业法人或联合体。投资方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并能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五)鼓励具有较高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和管理能力、较强融资能力的大型民企、央企、上市企业、跨国公司等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

  二、严格规范运用BT等融资模式

  (六)省审批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拟实行BT、BOT、FCP等模式融资建设的,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明确的经同级政府批准的融资建设方案。各市、县(市、区)政府应依据本地区财力实际,科学编制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合理确定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方案,并按照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评估核定,经省级财政部门债务风险评估后,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省级发改部门审批(核准)。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核准)后再采用BT、BOT、FCP等模式融资建设的,融资建设方案须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原审批(核准)部门按照上述程序确认。

  地方审批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拟实行BT、BOT、FCP等模式融资建设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评估核定债务风险。经同级财政部门债务风险评估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同级发改部门确定。

  (七)采用BT等模式融资建设的,投资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方当年的净资产不低于融资建设项目的资本金;

  2.投资方应具有1个以上的BT成功建设业绩,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3.投资方须在融资建设项目所在地设立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

  4.其他有关规定。

  (八)经省级财政部门评估核定后,列入债务高风险地区的市、县(市、区),不得增加政府性债务余额,不得运用BT模式融资建设。

  (九)BT、FCP模式融资建设项目在投入运行后,回购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三、积极鼓励运用PPP模式

  (十)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和有实力的企业参与PPP建设项目管理,鼓励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

  (十一)各级发改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财政等部门研究推出一批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类政府性投资项目,由项目的主管部门牵头拟定具有吸引力的合作条件,经相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布。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着手建立PPP工作机制,加强对风险分担、竞争机制、政府合理承诺、后续管理等方面的统一指导。

  (十三)拟实行PPP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要提出明确的PPP模式融资建设方案,经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后,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核准)。

  (十四)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积极先行开展PPP模式融资建设试点,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项目+物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