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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政办〔2014〕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办〔2016〕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0日


温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桥梁、广场、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公共(用)设施和各类产权性质的建(构)筑物等公共空间资源设置的户外广告载体,具体包括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城市空间所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贴膜、投影、实物造型等。

  第四条  城管与执法部门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管与执法局负责组织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布点规划的联审及户外广告设置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区城管与执法局、分局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布点方案的编制、设置行政许可及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及户外广告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明办负责户外公益广告发布的协调与监督工作。

  规划会同住建、城管与执法等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住建、交通运输、环保、消防、水利、气象、质监、安监、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归口许可、规范管理、从严整治的原则。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等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合理、安全。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要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体现时代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第八条  单体户外广告中,公益广告宣传所占的数量、面积或者时间比例根据相关公告、规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市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的形象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等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中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  各区、功能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前,应当编制户外广告布点方案。户外广告布点方案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基层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等要求划定禁设区、控设区、展示区。

  第十一条  市城管与执法局应会同市场监管(工商)、文明办、规划、住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对各区、功能区申报的户外广告布点方案进行联审。户外广告布点方案联审通过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布点方案公布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程序重新审查后公布。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城管与执法部门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拍卖、竞价、招标等方式确定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温州市区户外广告经营权交易细则》由市审管办与市城管与执法局联合发布。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交易细则的要求,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发布和设置户外广告,城管与执法部门有权对擅自设置以及各类违法、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拆除。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期限一般为5年;大型电子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