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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司登记管辖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司登记管辖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市监〔201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市监规〔202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市监规〔202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下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登记管辖分工,维护公司登记管理秩序,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方便公司办理有关登记,市局对《温州市公司登记管辖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30日

温州市公司登记管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登记管辖权限与分工,维护公司登记管理秩序,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方便公司办理有关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司登记管辖暂行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公司登记机关为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公司登记实行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公司应当由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一)温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投资设立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

(二)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住所在温州市区的企业集团母公司;

(五)住所在温州市区、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有限责任公司;

(六)国家工商总局、浙江省工商局授权登记的和其他应当由市局登记的公司。

第五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