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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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湖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和监督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市、区两级公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为机动车(不含摩托车)提供停放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坚持政府投入与市场取向并举,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缓解停车难问题。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停车场所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2.交通场站停车场;
3.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
4.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交通投资公司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二)除上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其他各类(含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场所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七条 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停车场所的类别、区域、时段等实行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引导机动车停放者合理利用停车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