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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2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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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进一步加强对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和《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3〕334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共实训资源效用,规范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管理,引入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1〕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是指符合申报条件,经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方式确定的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是指省财政为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对新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以及已建公共实训基地扩建项目补助的资金,采用招投标法进行分配。

  第四条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对相关产业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面向我省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设立。

  第五条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突出公益性、开放性、示范性,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目标,在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机构中择优确定。

  第六条 公共实训基地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训,培养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承担高技能人才考核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培训和研修课程开发、高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

第二章扶持对象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扶持对象: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各类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大中型企业可申请新建公共实训基地;已建有公共实训基地的上述单位可申请项目扩建。

  第八条 申请新建或扩建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具有能满足培训和鉴定需要的场所和设备;具有与3—5个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实训装备;面向企业、学校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职业培训规模不少于2500人,其中高技能人才培训不少于1000人。

  (三)具有比较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为1:16—1:20;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40%以上。

  (四)与20家以上相关企业形成长期稳定且具有实质性的合作关系。有5个以上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五)建立高级工以上等级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能承担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年技能鉴定规模不少于2500人。

  第九条 申请实训基地新建或扩建项目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领域内的大中型企业;重视支持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企业职工培训经费连续3年足额提取并用于一线职工培训。

  (二)所属培训机构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开展面向社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有满足开展100人以上培训鉴定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有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师队伍,年职业培训规模不少于15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不少于500人。

  (四)建立高级工以上等级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能承担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年技能鉴定规模不少于1500人。

  第十条 培训培养传统工艺(职业、工种)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业(职业、工种)的基地,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

  (二)《浙江省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