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建〔20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嘉建〔202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局,港区建设交通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根据《
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浙建〔20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
二、调解部门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申请并组织实施调解。
嘉兴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承担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的技术服务工作。
三、工作原则
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原则,体现公平合理,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行政调解人员在行政调解工作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严谨、廉洁的基本原则,充分维护和保障房屋市政工程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四、受理范围
申请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应当符合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并经当事人的同意。具有以下情形的,调解部门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
(二)房屋市政工程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
(三)房屋市政工程计价不执行本省房屋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的;
(四)上一级调解部门已经作出调解的;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六)经调解后,当事人无新证据再次申请调解的。
五、调解程序
(一)受理
当事人向调解部门提出行政调解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房屋市政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申请表(附件1);
2.招投标文件、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3.与调解内容有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建设标准、图集、照片等材料;
4.对房屋市政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还应当提交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5.其他与争议有关的材料。
调解部门自收到行政调解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发出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3),同时指定2名以上调解员共同承担调解工作,并明确其中1名调解员为主要负责人。
(二)回避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不主动回避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调解项目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调解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当事人申请调解员回避的,应当在调解进行前提出,并说明理由,调解部门认为确需回避的,更换调解员,认为不需要回避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调解
当事人应当按照受理通知书中载明的时间、地点参加调解部门组织的调解。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在受理通知书中载明的调解日期前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变更调解时间的申请并说明理由,调解部门重新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提交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