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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对象分类管控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对象分类管控的通知
杭房局〔2021〕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第九批局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杭房局〔2023〕2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杭政办函〔2019〕101号)、《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杭房局〔2019〕21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对象分类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分类管控对象为列入我市已落实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要求公示名单中的“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

二、对已落实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要求公示名单中的“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建立年度动态评审机制,从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及接受政府监管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企业进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分类管控。分类管控的评审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年度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制定、发布。

三、租赁资金监管分类管控申报程序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下发申报通知,牵头组织做好申报、评审、公示等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法人申报。申报人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编写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分类管控申报报告,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企业法人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组织评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主要采用书面方式,必要时对具体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审结果作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分类管控的依据,达到良好、优秀两个等次的纳入分类管控范围,风险防控金缴交比例从100%下调至80%、50%。连续两年评审结果为优秀,风险防控金缴交比例下调至30%。

(三)结果公示。评审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说明异议理由,并提供相关印证材料,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异议企业重新审核。

(四)下达通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已经重新审核处理完毕,正式下达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分类管控通知。

四、“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分类管控工作,未按期申报,风险防控金按100%缴交。

五、本规定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1年12月10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对象分类管控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杭政办函〔2019〕101号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