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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区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若干意见的通知【停止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区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若干意见的通知【停止执行】

绍政办发〔2005〕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停止执行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市区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市区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的若干意见
  

  为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违法用地自查自纠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6号)精神,针对市区违法用地存在的实际情况,现就市区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提出以下意见:
  一、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对象
  凡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0月22日之间发生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违法用地,必须经依法处理后,才能补办审批手续。依法处理(处分)到位后的违法用地,在落实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后分批补办审批手续。市政府重点项目、已向国土部门(含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生态产业园)足额预缴土地款的项目用地优先安排。
  二、补办地价的确定
  凡2004年9月2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绍政发[2004]第67号)下发前已按生产性工业项目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批手续,或项目业主已按约定标准向国土部门(含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生态产业园)足额交纳土地款的,仍按当时市政府确定的协议出让价标准执行。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业项目用地的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