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湖州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统一登记审批制度的通知
湖土资发〔2017〕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9月19日)规定,继续有效
湖州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市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根据《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 ( 浙政办发〔2014〕46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和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90号)和《湖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市本级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湖编〔2015〕62号)等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统一登记流程,提高登记发证效率,保障登记发证质量,现就湖州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统一登记(首次登记,下同)审批制度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统一登记工作,区分局要高度重视,明确人员,落实责任,认真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统一登记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统一登记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负责登簿、缮证、归档及档案管理等。具体包括对登记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将登记事项录入系统,并记载于登记簿;负责做好不动产权证书的制证、不动产登记发证档案的整理、归档及管理等工作。
区分局职责:负责受理、审核工作。具体包括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统一登记的申请受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鉴证签字等工作。已经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未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在受理的同时负责收回原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地籍调查、房产测绘,对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权属的合法性、界址的正确性、面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区分局审核同意加盖分局公章后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窗口统一收件,并做好不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