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1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解决国有农场职工住房困难,改善生活生产条件,促进现代农场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性长期以来,广大农场职工以场为家,奋战在农业生产一线,垦荒造地,为保障粮油等主要农产品供给,发展现代农业作出了重要贡献。由于历史欠账多,社会负担重,职工收入普遍偏低,国有农场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依然比较薄弱,仍有不少职工居住在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砖木结构为主的平房里,其中不少住房属危房。实施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加快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有利于农场职工安居乐业,优化农场发展环境,促进农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利于改善农场民生状况,维护农场社区和谐稳定,促进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有关政策,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支持力度,抓紧做好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国有农场纳入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范畴,按照国家和省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等有关要求,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方便生活生产为出发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方投入,全面开展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造任务,使农场职工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二)改造范围。国有农场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所住泥草房、土坯房、板加泥等简易房屋;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C、D等级的危房;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基本功能不健全需要改造的房屋;未在本地(或异地)购买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未享受过住房补贴、未参加过集资建房、住房面积不达标的国有农场职工家庭也可享受改造政策。

(三)基本户型面积。坚持节约用地,推行公寓式改造,基本户型面积应控制在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增加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四)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要尊重职工意愿,在充分征询职工意见,得到大多数职工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让农场职工得到实惠。

2.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合理选址,科学规划布局,区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在改造方式上,要分类指导,统一建设和公助私建相结合;在建设标准上,注重经济承受能力与实际需求相协调,增强宜居性,满足农场职工基本住房需求。

3.坚持封闭运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只能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农场职工基本居住需要,不得用于商业化经营或变相的商业化经营。

4.坚持属地管理。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纳入当地住房解困计划,落实相关政策,与小城镇、新农村等建设统筹组织实施。

三、分类推进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

(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对城市规划区内或列入工业开发区、土地被征用或部分被征用的国有农场,由当地政府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农场职工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二)集资合作建房。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精神,对地处偏僻、困难户数量较多的国有农场,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可集约利用自用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

(三)拆除重建。对地处偏僻、困难户数量较少的国有农场,可从方便职工生产生活的实际出发,在统一规划、依法批准的前提下,允许职工利用农场自用土地,进行房屋翻建或异地重建。

(四)翻修加固。对局部危房以及使用功能不全的房屋,通过局部加固、翻修和改造,确保居住安全,完善使用功能。

四、政策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起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相关部门抓紧开展危旧房改造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优化服务,积极支持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农场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农场职工住房项目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