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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甬政办发〔2009〕2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23〕6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甬党〔2009〕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以下简称农村住房两改)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农村住房两改用地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农村住房两改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市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顺应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要求,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规范管理、节约集约原则。通过对旧村庄改造、农村居民住房的集中建设和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等途径,鼓励村民放弃宅基地申请或退宅还耕,原则上不再采取单一、分散的农村宅基地分配方式,促进农村居住点相对集中,村民向城镇集聚,改变农村建设用地粗放利用状况,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结合“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政策,大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积极盘活和充分利用农村建设用地资源,为农村住房两改工作有序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二、科学规划布局,合理保障两改用地

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和计划管理。充分利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契机,按照建设中心村、撤并自然村、整治空心村的原则要求,充分考虑农村经济社会和村镇建设的用地需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预留必要的村庄建设空间。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中,确保将市切块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10%以上(含增减挂钩指标和周转指标)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对当前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旧村整体改造项目,在新一轮规划批准实施前,可根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6〕150号)文件精神,在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有增加且封闭运行的原则下,逐级申报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并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布局中予以落实。

三、规范供地方式,加强转让管理

农村住房两改用地,应根据不同的用地区域、不同的用地主体确定不同的用地性质和供地方式。实施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后的居住区用地在城镇规划区内,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其中以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用地主体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经批准可补办出让手续后转为国有出让;以企业、村社团体或个人为用地主体的,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文件中应明确住宅套型、销售价格、销售对象、配套用房处置等。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在城镇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以集体使用方式供地;其中按城镇住宅小区标准建设多层或高层的,也可以参照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

在确保自身住房的前提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国有出让的,可办理完全产权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允许上市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的,可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和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允许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有条件地上市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集体使用方式的,可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允许出租,但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转让的除外)。对可上市交易的商品性住房实行动态监管制度,规定自身住房必须按人均25平方米以上(以套为单位)作为基本生活住房,一定期限内不准交易,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并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