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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21〕1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舟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号)要求,《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全面提升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建设“重要窗口”海岛风景线,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破解全域居家养老服务难题,推进海岛养老服务领域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二、责任分工

(一)市发改委:负责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地产、旅居养老、健康养生等新型养老产业发展。

(二)市公安局:负责依法侦办涉老年人刑事案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市民政局: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四)市司法局:负责落实《条例》相关内容的普法宣传、公证仲裁等工作。

(五)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财政支持和保障工作。

(六)市人社局:负责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的支持力度。

(七)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和配建验收等工作。

(八)市住建局:负责落实与居家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公共设施的适老化改造和其他相关工作。

(九)市卫健委:负责落实居家老年人基本医疗卫生、健康管理与医疗保障工作。

(十)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分级、分层应急管理机制,保障居家老年人的安全应急服务。

(十一)市金融办: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十二)市医保局:负责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等医疗保障工作。

(十三)市大数据局:负责指导智慧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的建立、完善和迭代升级以及数字化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改革等工作。

(十四)舟山银保监分局: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居家老年人的保险产品。

(十五)各县(区)政府,相关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为具有本地户籍并居住在本地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十六)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整合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协调、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十七)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残联、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三、任务措施

(一)强化居家养老服务责任。

1.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加大对虐老、弃老行为的惩处力度,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2.全面履行政府主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与老年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市本级和县(区)要将55%以上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重点支持居家养老和医养结合服务。完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3.强化属地管理服务职能。各地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机制,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根据职责切实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重点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质量评估及服务购买等工作。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探访制度,重点关注空巢、留守、失能、失智、重残、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月探访率达到100%。

4.发挥社会主体参与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及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探索多元投入模式,创新公建民营、民营公助等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的建设、运营补贴,对为偏远海岛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和组织给予政策扶持。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1.严格落实设施配建标准。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统筹布局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符合配置要求的,各地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在《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配置到位。多个住宅小区可以统筹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2.加强适老化设施改造。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对住宅小区内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鼓励老年人家庭进行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予以补贴。

3.增加设施供给渠道。合理设置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辖区老年人尤其是失能老年人提供日托、中短期全托、康复护理等服务。加快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逐步增强农村老年人助餐、助洁、日托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功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建村级老年公寓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家门口集中养老需求。

4.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构建多主体助餐供给网络,通过老年食堂、社区助餐点及养老机构(企业)配送餐、“互联网+送餐”等途径,逐步实现老年助餐服务城乡社区全覆盖。

(三)优化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1.深化居家养老服务基本保障制度。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和八十周岁以上独居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政府提供居家养老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内容和标准,并逐步扩大服务项目和范围。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要与长期护理保险、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制度相衔接。

3.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推动各级老年大学及老年电视(互联网)大学发展,培育老年文体教育社会组织和团队,积极开展各类老年人文化、教育、健身等活动。

4.加快智慧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提供简便快捷的养老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链接市场服务。加强智慧手段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推广应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远程照护、生活呼叫、应急救援、安全监测、精神慰藉等服务。

(四)培养居家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1.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支持本市职业(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护理专业;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大专院校、职业(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实训基地。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健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 对照顾老年人的亲属或者聘用的家政人员,提供免费护理知识培训。

2.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待遇。对进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康养联合体工作的大专院校、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入职奖励和补贴;对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以及其他专业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疾病预防、养生指导等非治疗行为康养服务的给予奖励。广泛宣传养老服务先进人物,提升养老服务人员的社会地位。

3.大力发展助老志愿服务组织。扶持和发展各类居家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倡导低龄健康老年人帮扶高龄、残疾等老年人。鼓励开展互助式养老服务,探索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人员和社区居民、院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

(五)加快推动医养深度融合。

1.提升老年人健康保障能力。相关部门要完善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为老年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疾病防治与卫生保健等服务,根据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果优先为失能失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和家庭病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确保常用药物供应,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2.推进医养康养设施融合。统筹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的融合发展,鼓励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机构毗邻建设,建立对口支援、签约合作等长效联动机制。支持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利用闲置床位开设老年护理照料专区,接收需要照护的失能、失智、高龄、失独老人。以健康养老为核心、适度医疗为支撑,加快建立康养联合体。

(六)实施居家养老服务风险管控。

1.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和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2.落实政策性综合保险制度。鼓励、支持各类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参加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保险制度,提升老年人抵抗意外伤害和疾病风险的能力。

3.推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逐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护理保障。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七)强化居家养老服务监管。

1.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监管机制。健全养老服务失信惩戒、备案管理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综合监管机制,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畅通消费者反馈渠道,严厉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2.强化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支持、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立行业协会,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开展服务,相关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服务设施安全情况等进行评估,并加强评估结果应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学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工作来抓,依托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抓落实。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近三年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目标任务与具体方案,多层次构建和完善《条例》的配套政策制度体系。

(二)广泛学习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条例》纳入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内容,对《条例》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进行系统学习和解读;要加大《条例》宣传力度,采取多元化方式开展学习和宣传,利用报纸、电视、广播、新媒体平台等渠道,扩大宣传范围。

(三)加强督查问责。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定期开展督查,对不履职、履职不当及违法履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发挥媒体、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确保《条例》有序实施。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条例》贯彻落实职责分工表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


《条例》贯彻落实职责分工表



序号

《条例》依据

具体内容

牵头单位

1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财政支持和保障制度,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

2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整合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协调、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建设和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引进专业机构实施运营,发挥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作用;

(三)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政策,协助做好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

(四)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五)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各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

3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筹布局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明确各片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布点要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按照城乡一体、因岛制宜、就近可及、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原则,落实专项规划中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相关要求。

新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场所同步规划、整合配套,并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予以落实。

市民政局、市资源规划局

4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和海岛实际,至少集中配置一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其新建单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五百平方米。

各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

5

第十三条

第一款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其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且每处不得少于二百平方米,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

市资源规划局

6

第十三条

第二款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应当符合每百户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且每处不得少于二百平方米的配置要求。不符合配置要求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配置到位。

各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

7

第十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相关规范,优先设置在地上底层,设有独立出入口。二层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

多个住宅小区统筹配置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宜设置在临街(路)区域。

市资源规划局

8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移交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确保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市民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各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

9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对住宅小区内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

鼓励老年人家庭进行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改造。

市住建局

10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要求合理设置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按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统筹、协调、指导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各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

11

第二十条

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错位发展、相互补充。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向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助餐、助洁、助浴、助行、短期托养、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保健指导、康复护理、慢性病防治等健康服务;

(三)关爱探访、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知识讲座、体育健身等文体活动;

(五)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和识骗防骗教育等法律服务;

(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根据服务区域居家老年人的需求,针对性提供前款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者个性化服务。

市民政局

12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定期评估。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果,确定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照护等级和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

13

第二十二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内容,制定政府提供居家养老公共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内容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需状况,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公共服务项目的内容,扩大服务对象的范围。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4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下列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和八十周岁以上独居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和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三)为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提供紧急呼叫设施和紧急救援信息服务。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

15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款

鼓励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室)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安全指导、心理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鼓励建立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组织,扶持和发展各类居家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

市民政局、团市委,各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

16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养老机构、康养联合体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护、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专业化服务。

鼓励开展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建立家庭照护床位服务与机构养老床位服务之间的有序互转评估、运行和监管机制。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17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公布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录及其提供的服务项目等信息,提供简便快捷的养老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链接市场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手段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推广应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远程照护、生活呼叫、应急救援、安全监测、精神慰藉等服务。

市民政局、市大数据局,各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

18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企业在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各类日常生活场景中应当保留传统服务方式,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服务需求。

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各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

19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的百分之五十五以上应当主要用于发展养老服务,重点支持居家养老和医养康养相结合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的建设、运营补贴。对为偏远海岛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和组织给予政策扶持。补贴和扶持的具体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鼓励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康养联合体投保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投保的机构给予适当保费补贴。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20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护理保障。

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市医保局、舟山银保监分局

21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保险制度,提升老年人抵抗意外伤害和疾病风险的能力。

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

22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应急管理机制,加强预报、预警和监测工作,保障居家老年人的安全应急服务。

市应急局、各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

23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社区(村)养老服务领域应急管理预案,重点明确居家老年人的应急服务流程。

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

24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以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团队的建设与发展。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新城、普朱管委会

25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康养联合体等给予补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

26

第三十四条

第三款


对进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康养联合体工作的大专院校、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入职奖励和补贴。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

27

第三十四条

第四款


支持本市职业(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护理专业。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

28

第三十四条

第五款


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大专院校、职业(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实训基地。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

29

第三十四条

第六款

第七款

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健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

对照顾老年人的亲属或者聘用的家政人员,提供免费护理知识培训。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

30

第三十四条

第八款

鼓励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康养联合体多点执业,对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以及其他专业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疾病预防、养生指导等非治疗行为康养服务的给予奖励。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

31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民政部门应当对优秀养老护理员予以奖励,并支持参与劳动模范、道德标兵等评选。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32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可以优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租赁补贴。

市住建局

33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养老地产、旅居养老、健康养生等新型养老产业的发展。

市发改委

34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经营,发展具有海岛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5

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市金融办

36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的融合发展,建立健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卫生和康复护理服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

37

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内居家养老医疗服务需求,统筹区域医疗资源,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健康教育、疾病诊治、康复护理、药事指导等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提供优先就诊和转诊服务;

(三)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根据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果优先为失能失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和家庭病床服务;

(四)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和精神卫生、院前急救等公共卫生服务。

市卫健委

38

第三十九条

支持有条件的和资源利用率较低的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老年康复护理机构,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机制,在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提供医疗康复服务。

支持康复、护理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内设符合资质的医疗机构等将医疗服务延伸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者老年人家庭。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39

第四十条

建立市、县级康养联合体,以大中型养老机构为主体,依托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稳定期康复、出院后护理等服务。

支持建立乡(镇)、街道康养联合体,以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主体,联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护理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医养康养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参与康养联合体。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

40

第四十一条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用药报销政策,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家庭病床配药以及医疗费用结算提供方便。

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41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急救等医疗服务提供便利。

市卫健委

42

第四十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开展服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渠道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有偿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订立服务协议,制定服务方案,建立服务档案。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禁止诱导老年人参与传销或者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43

第四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关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服务设施安全情况等进行评估,并加强评估结果应用。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44

第四十六条

支持、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立行业协会,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动态监管,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

45

第四十七条

政府设立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负责受理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咨询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理。

市信访局

46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用途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资源规划局

47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市民政局

48

第五十条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市公安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01- 12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一、起草背景

根据2021年8月24日舟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号),《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破解全域居家养老服务难题,推进海岛养老服务领域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实施意见》以《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高质量推进新时代民政工作打造民生幸福新高地的意见》等文件为主要依据。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坚持依法依规,充分考虑可操作性,在条例的基础上,以明确部门职责任务、落实任务措施为目标,共分为四章及一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责任分工、任务措施和工作要求。附件为条例贯彻落实职责分工表。

(一)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任务。

1、明确各级政府职责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2、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任务。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全面行政主管工作,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具体落实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居家老年人基本医疗卫生、健康促进与医疗保障工作。发展和改革、大数据、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金融、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科协、工商联、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等团体和社会组织负责发挥各自优势,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二)具体工作措施。

1.强化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全面履行政府主导责任,强化属地管理服务职能,发挥社会参与主体作用。

2.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网络。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加强老年人适老化设施保障,统筹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网络。

3.持续优化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深化居家养老服务基本保障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扶持制度,加快智慧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4.培养居家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待遇,大力发展助老志愿服务组织。

5.加快推动医康养深度融合。提升老年人健康保障能力,推进医养康养设施融合。

6.实施居家养老服务风险管控。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落实政策性综合保险制度,推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7.强化居家养老服务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强化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



四、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民政局

联系方式:0580-2031086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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