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17〕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甬建发〔2023〕73号》规定,删除第四条第二款中“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明或者在资质有效期内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并在本市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两年以上的,可以申报进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删除第六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时,应当使用已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各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各房地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的监督、指导,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6月14日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以及评估复核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管办)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制定和房屋征收评估技术指导,评估报告技术鉴定,比准价格备案论证等工作,并配合市征管办做好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依法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名录,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名称、资质等级、信用信息等内容。
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明或者在资质有效期内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并在本市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两年以上的,可以申报进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第五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首次申报进入名录的,应当向市征管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宁波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报名表;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或者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已经进入上一年度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再次申报时,应当向市征管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宁波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报名表;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或者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六条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时,应当使用已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