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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2016〕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14〕2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为统领,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紧紧围绕全面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原则,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二)坚持尊重自愿、确保权益的原则。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严禁强迫办理落户。

  (三)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深入实施都市化战略部署,以构筑温州都市化发展格局为需求,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四)坚持配套改革、同步推进的原则。通过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城乡二元结构向一元结构转变,既要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问题,又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到位一项”的原则,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完善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为全面提高全市新型城镇化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2016年11月30日前,全市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以历史数据库作为改革初期身份识别和人口统计依据。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对群众主动申请的要予以更换。(市公安局负责,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工作外,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等分别负责)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县(市)落户限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我市乐清、瑞安及永嘉、平阳、苍南、文成、泰顺等两市五县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即在两市五县的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市发改委等负责)

  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城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引进人才、投资人员和突出贡献人员,以及其他有合法稳定就业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市发改委等负责)

  2.合理确定市区落户条件。我市市区(含洞头区,下同)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属于Ⅰ型大城市类型,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即在设区市城区可以按照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人员、有合法稳定就业人员、亲属投靠人员等类别,分别设定进一步放宽的住所条件、就业类型、居住年限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等具体落户标准。符合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委等负责)

  引进人才、投资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等,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等负责)

  以上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具体范围,人才认定、投资规模、突出贡献的具体标准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等将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三)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和推行户籍人口实际居住登记制度。

  严格执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制度,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以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连续就读为基本条件,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发放范围。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推行与学历、技能、参加社会保险和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积分管理制,逐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机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激发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积极性。本县(市、区)内户籍人口因户籍所在地与本县(市、区)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推行实际居住登记管理。(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委、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法制办等分别负责)

  (四)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等负责)

  深入推进户籍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探索开展公民亲属关系认定工作,全面提升人口信息内容和质量,建立健全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依托市数据交换平台,加快建设覆盖全市实有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不动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将相关信息纳入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市公安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国税局、人行温州中心支行等负责)

  (五)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改革。

  1.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深化完善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基本建立起“三权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