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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经信人事〔2018〕99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人力社保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队伍专业化能力水平,特制定《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3日

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队伍专业化能力水平,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 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机电制造、能源、原材料、轻工、纺织、化工、信息技术等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第三条 达到本细则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一般公需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行业公需科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明确学习课件,内容主要包括相关工作领域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

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机电制造、能源、材料、轻工、纺织、化工、信息技术等行业相关专业技术内容。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六条 接受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每个途径每年度最多计 36 学时。

(一)参加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工程类高研班,省级以上、市县项目可分别认定登记 36 个、24 个学时。

(二)参加人力社保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类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三)参加国(境)外工程类培训进修、学术研讨活动,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四)参加其他工程类培训进修、学术研讨活动(包括单位和企业自行组织的),每天可认定登记4个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