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0〕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0年第2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 价格〔2009〕1729 号) 和《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47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 台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含常 住人口、流动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 中产生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不包 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餐厨垃圾。
生活垃圾处理费( 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由生活垃圾清扫收 集费、运输( 中转) 费和处置费组成。
第四条 垃圾处理费为公益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各 区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卫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 准按照椒江区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 行价格听证。
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和单位(集体)共同负担、个人适当负担。 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补偿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 中转)、处置成 本,兼顾个人和单位(集体)、政府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只包括生活垃圾运 输( 中转) 费和处置费,清扫收集费纳入物业管理费。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为区环卫管理部门。 台州经济 开发区范围内由椒江区环卫管理部门收取。
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采取区环卫管理部门收取或者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收取的方式。
( 一)个人的垃圾处理费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收取或者委托代收。具体由各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 二)城市建成区内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区环卫管理部门收 取; 城市建成区外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 收取。
( 三) 城市建成区内水果餐饮等流动摊点的垃圾处理费由区 环卫管理部门收取; 城市建成区外水果餐饮等流动摊点的垃圾处 理费委托乡镇(街道) 城管(环卫) 机构代收,未设立城管(环 卫) 机构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收取。
第七条 垃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