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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有资本收益和国有资产收入执收程序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有资本收益和国有资产收入执收程序的通知

浙财综〔20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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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有关单位: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收入”)执收管理,理顺征缴关系,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2年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浙财综〔2012〕77号)要求,经商省国资委,决定调整省级国有资本收益和国有资产收入执收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