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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绍政发〔2017〕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6〕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通知如下。

  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总体要求。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三)审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负责起草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审查标准。严格执行国发〔2016〕34号明确的四大类、18项禁止性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自我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各政策制定机关自行规定。政策制定机关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由政策牵头制定机关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六)例外规定。属于国发〔2016〕34号明确的4项例外规定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自我审查机制和程序

  1.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自我审查可以由本部门具体业务机构各自负责,也可以由特定内设机构统一负责。

  2.严格对照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全面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3.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要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填写完成后,随相关政策措施一并履行程序。履行程序完毕后,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备查。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即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1.率先规范增量。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结合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对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原则上应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清理,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3.定期评估完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按规定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发改委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和规范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协调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负责推进本地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发改委。

  (二)加强宣传培训。切实加大宣传力度,有效利用各类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强社会公众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认真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自我审查业务水平,加快培育一批知原则、懂业务的公平竞争审查人员。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上级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9日


附件1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专家咨询意见(可选)

(可附专家意见书)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是/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是/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是/否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是/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是/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

  是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政策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起草机构与审查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审查机构信息可以不填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25

  一、制定背景

  (一)意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但在一些区域和行业,仍然存在限制商品要素流通、违法给予优惠等政策措施,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因此,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一是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刻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举措。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并防止出台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有利于彻底消除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性壁垒,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不断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三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保障。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眼于促进创新这一价值取向,防止政府对特定企业实行不当补贴和过度保护,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四是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力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目的。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行政机关制定出台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从源头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三)依据。2016年6月,国务院制定出台《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6〕34号),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落实制度要求,并从2017年起在本行政区域内逐步推开,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根据国发〔2016〕34号文件精神,2016年12月12日,省政府制定下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三个部分共十条。

  (一)第一部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国发〔2016〕34号浙政发〔2016〕44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强调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总体要求,以及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基本原则,来具体实施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明确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方式、例外规定。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二)第二部分,工作任务和措施。建立自我审查机制和程序,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重就率先规范增量、有序清理存量、定期评估完善作了规定。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原则上应于2017年12月底之前完成存量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按规定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

  (三)第三部分,工作要求。市发改委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和规范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动制度不断完善。加强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的执法监督。

  三、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审什么:全面审查+新旧兼顾

  审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负责起草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新旧兼顾:规范增量,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存量,按照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

  (二)谁来审:自我审查+外部监督

  自我审查:自我审查是现阶段最现实可行的制度安排。“谁制定、谁审查、谁承担责任”,是最清晰的逻辑关系,便于制度落实和责任追究。《实施方案》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自我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各政策制定机关自行规定。”

  外部监督:《实施方案》规定了两类外部监督方式:一是社会监督:政策制定机关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要向社会公开。

  (三)怎么审:原则禁止+例外规定

  原则禁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台的顶层制度设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贯彻执行。国家要求各地要严格贯彻实施国务院34号文有关要求,不得擅自缩减审查范围、降低审查标准。我市《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国发〔2016〕34号文中明确的四大类(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8项禁止性标准。违反这些标准的政策措施,原则上不得出台。再加上一个兜底条款,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例外规定。对于某些特殊领域和问题,一定程度的限制竞争,也可能带来更大的效率,为这些政策措施留出了空间。我市《实施方案》中的例外规定与国发〔2016〕34号文规定一致,为防止例外规定的滥用,设置了两条限制性条件,只有符合此两项条件才能适用例外规定:一是要说明限制竞争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不通过限制竞争就无法达到政策目的;二是政策措施不会严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即不存在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方案。同时,对上述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逐年评估,对于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要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方式:85121088、85119218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