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使用林地管理的通知
浙林资〔2016〕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浙林防〔202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采矿和林地管理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采矿使用林地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和矿产资源规划
各级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坚持“生态优先、规模开采、集约经营”的原则,切实做好采矿使用林地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或调整过程中,要充分征求所在地林业部门意见。林业部门要根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保护管理要求,对矿产资源规划分区及矿业权设置区划等提出意见。经依法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二、进一步完善采矿涉及省级公益林调整政策
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在本通知下发前已设置的采矿权涉及省级公益林的,可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采矿许可证申请调整为非省级公益林。为批准立项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和政府全额投资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滩涂围垦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专供、仅工程自用、不对外销售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的采矿权涉及省级公益林的,可依据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申请调整为非省级公益林。以上省级公益林的调整,按《浙江省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办法》(浙林造〔2015〕6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进一步落实采矿使用林地联合踏勘制度
采矿权设置要严格执行联合踏勘制度,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林业等相关部门,对拟设置采矿权进行现场实地联合踏勘。县级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做好采矿权设置的选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提出选址意见。对不符合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批条件的,或涉及“两路两侧”、“四边区域”范围的,县级林业部门不得签署“同意设置”意见。对县级林业部门签署“不同意设置”意见的,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不得设置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