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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办发〔2017〕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丽政发〔2018〕60号规定,第五部分(八)项修改为:“(八)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立不良信息名单,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在日常监管中,增加现场检查频次。”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丽水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制度要求并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落实。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试行)

为加强丽水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浙食药监规〔2015〕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丽水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我市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屠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农业生产主体)等生产的初级农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竹笋和淡水鱼等。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等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电子商务平台方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集中交易市场的规定执行。

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条件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

1.农业生产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或相应规程规范组织生产。

2.农业生产主体生产上述农产品,必须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购置、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3.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对屠宰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书,加盖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4.农业生产主体应当建立质量安全检测制度,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合格的农产品由农业生产主体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农产品凭此证方可上市交易;对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采收上市,不得出具合格证明。

5.“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按照农业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农质发〔2016〕11号)执行(参考样式见附件)。

6.鼓励农业生产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追溯二维码等标识视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鼓励农业生产主体积极采用互联网+、农产品标准物流框等新技术的运用与转化,保证农产品相关数据的数据真实性。

7.依法必须实施动植物检疫,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正发布施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1.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

2.销售畜禽产品,应当依法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3.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4.除上述情形外,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还需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者购货凭证。其中果蔬类和水产类无法提供合格证明和购货凭证两者中任意一项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5.农业生产主体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地理标志农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标识标志,可以视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

6.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供货者及购进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三、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四、数据采集管理

(一)准入数据按照“立足源头、统一标准、业主负责、同步上传”原则采集。由市场经营户或者集中市场开办方、商场(超市)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保存相关合格证明等凭证不少于6个月。并与快速检测数据同步上传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

(二)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主办方还需录入销售日期、销售者名称、数量、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鼓励批发市场与上级市场或者产地种植户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数据自动对接,实现全程追溯。

(四)屠宰场经营户需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产品流向),并鼓励其与养殖环节、市场销售环节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数据自动对接,实现全程追溯。

(五)鉴于丽水尚未建立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现状,水产品批发环节经营户按照数据采集标准要求分别将其原辅料购进、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和销售去向等相关内容同步录入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鼓励淡水产品与产地种植户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数据自动对接,实现全程追溯。

(六)自产自销经营户在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后,由市场开办者按照数据采集标准要求分别将其原辅料购进、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和销售去向等相关内容同步录入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

(七)食用农产品行业其他经营户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将准入数据同步录入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

五、监督管理

(一)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丽水实际,采取分年段、分行业逐步推进各行业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工作(详见附件)。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生产主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农业生产主体、销售者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以食品安全溯源体系为核心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

(三)市场开办者、商场(超市)是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市场开办者、商场(超市)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95%以上城区(设区市主城区、县(市)政府所在地)农贸市场、一百个商(摊)位以上的农村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快速检测室,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农批市场实行农残项目批批检测、其他项目重点检测,城区农贸市场每天检测样品不少于15批次,农村农贸市场每天检测不少于10批次,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快速检测频次。

(四)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有法律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涉及本地食用农产品的,还应当通报产地准出部门。

(五)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六)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或依据与市场开办者的协议予以销毁;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七)销售者履行了市场准入与食品安全溯源职责,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八)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立不良信息名单,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在日常监管中,增加现场检查频次

六、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方依法设立的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

(三)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是指要求农业生产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实施内部质量控制规范化管理,保障上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

(四)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指为保证上市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允许具备规定条件的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允许符合产地准出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入市销售的监督管理制度。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即施行



附件1

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推进计划表


年度

重点行业

重点市场

2017

蔬菜、畜产品

农批市场、城区中心市场

2018

茶叶、食用菌、水果

农批市场、城区中心市场、专业市场

2019

90%以上食用农产品实现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

城区90%以上农产品交易市场

备注:根据国家、省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全面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基础上,结合丽水实际,分年段、分行业予以重点 推进。


备注:

1.“生产者”一栏需填写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2.“确保合格的方式”指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自我承诺合格中的一种或多种。



《丽水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17-07-13 信息来源: 市府办

  一、文件出台背景

  食用农产品居于食品生产的最前端,是目前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也是政府关注、群众关心、媒体关切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关键节点和建立追溯体系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制度,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现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无缝对接,我局牵头草拟了该制度。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为加强丽水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行为,实现无缝对接,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外来食用农产品的监管问题。我市目前很大部分的食用农产品来自外地,亟待从批发环节予以规范。二是检验检测把关问题。为确保食用农产品在进入市场时安全可控、来源可溯,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查验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检测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三是部门间工作衔接问题。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与农林水以及乡镇(街道)的职责。

  三、文件依据

  本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试行)》、《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没有对相关公众设定新的权利义务。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文件执行范围:1、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我市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屠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农业生产主体)等生产的初级农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竹笋和淡水鱼等。2、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等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电子商务平台方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集中交易市场的规定执行。

  有关期限: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即施行。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是明确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二是规范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条件,三是明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13种情形,四是对相关准出准入数据采集予以规范,五是理清了有关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即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责任,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市场开办者、商场(超市)是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分别对其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似文件)

  该制度为全省首个真正意义上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

  七、其他说明

  该制度作为全省首个真正意义上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没有经验可借鉴、旧例可遵循,在实践中可能也会碰到一些实际问题,因此建议先行试行。同时,该制度的核心在于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真正对接,准出部门与准入部门的责任落实与沟通协调到位是基础,而执行落实是关键。如何贯彻执行,这也需要各准出与准入部门依据此制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即施行。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