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国资发〔2019〕54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7-2019-0004
各市属企业、市直各功能园区国资监管机构 :
现将《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楼钧明、徐俊
联系电话:0574-89183761、89183781
宁波市国资委
2019年12月25日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属各级国有、国有控股以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相关资产应当进行评估:
(一)国有全资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
(二)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三)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比例变动;
(四)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五)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六)产权转让、置换;
(七)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
(八)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资产可以不评估:
(一)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与其各级全资子企业,或其各级全资子企业之间的产权合并、产权置换、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二)存货(不含土地)及账面净值100万元(含)以下的实物资产(不含土地、房产)投资、转让、收购、置换等;
(三)企业新设或增资全资企业,全资子企业减资;
(四)参控股企业各股东以货币资金同比例增资;
(五)经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或市直功能园区管委会批准不需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 企业在合伙企业中权益发生变动的,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转让或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按《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第36号令)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企业资产评估管理采用核准(备案)制,根据企业管理模式、净资产,以及评估资产的规模,确定核准或备案管理权限。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八条 企业应按照本企业大宗物资(服务)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及专业人员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条 企业委托的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胜任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与企业或主要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服务;
(六)近2年未列入市国资委通报的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
第十条 企业在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前,应向受托的评估机构告知资产评估质量评价有关规定,并向评估核准机构报告评估机构选聘、评估基准日确定、主要评估方法选择等情况,核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予以回复。
第十一条 企业资产评估范围应与经济行为涉及权利范围保持一致。评估基准日确定,一般以经济行为决策时的上一个月末为基准日。
第十二条 企业应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企业应积极配合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 采用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或企业价值时,委托方应同时委托审计机构出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如有强调事项段,企业需提供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意见。
(一)拟上市企业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资产评估项目,评估基准日选择在6月30日(含)之前的,应提供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二)其他经济行为评估项目,应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等因素,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外,原则上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几种评估结果同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第三章 评估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流程一般包括:
(一)评估目的相关经济行为决策;
(二)专项审计业务委托;
(三)资产评估业务委托;
(四)资产评估报告审核;
(五)重大或疑难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议;
(六)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前公示;
(七)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
(八)资产评估报告质量评价。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直接监管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本部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以及非直接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企业集团负责集团内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直各功能园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根据企业集团上年末财务报表(合并口径)净资产规模,按以下标准分档确定:
(一)净资产在50亿元以下的,涉及变动股权(账面净值,下同)500万元,或资产(账面净值,下同)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净资产50至100亿元的,涉及变动股权1000万元以上,或资产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净资产100亿元以上的,涉及变动股权2000万元以上,或资产4000万元以上项目。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集团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建立,以及评估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配备等情况,逐步扩大授权企业集团核准权限。
企业集团核准权限范围内的评估报告,可综合考虑项目特殊性、专业性等实际,申请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九条 企业收到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初稿(电子文档,下同)后,应逐级审核后上报,在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核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评估报告初稿应当包括:
(一)评估报告书正文;
(二)评估报告书附件。包括与评估目的相关决策文件、相关专项审计报告、评估当事方承诺函等;
(三)评估明细表;
(四)评估说明。
第二十条 核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评估机构资质、评估人员资格;
(二)评估方法合理性和评估依据充分性;
(三)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诺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构应在收到评估报告初稿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完整审核意见。不符合核准要求的,核准机构应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给企业和评估机构,评估核准时间重新计算。符合核准要求的,在收到下列资料后,即时办理核准手续:
(一)委托方填报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表》;
(二)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及处理结果;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纸质(含电子文档)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隶属关系由国有第一大股东的企业集团,或其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核准;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企业集团和功能园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资产评估报告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评估报告核准部门及相关人员职责,核准程序和时间要求。
第二十四条 经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表》,是企业产权交易、投资收购等经济行为实施的必备文件和参考依据。经核准的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五条 企业集团核准的评估报告,应在核准后1个月内向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在收到下列备案材料后,即时办理备案手续。
(一)已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表》;
(二)评估机构出具的纸质(含电子文档)评估报告;
(三)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评估报告质量评价情况。
第四章 专家评议
第二十六条 企业重大或疑难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评议意见作为资产评估报告核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逐步建立完善资产评估评议专家库,由熟悉房地产、设备设施、企业整体价值等评估专业人员及相应行业人员组成,并实行动态管理。市国资委资产评估评议专家库,由企业集团和功能园区国资监管机构共享。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评议专家采用有偿服务,服务费用可参照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相关标准执行,由核准机构支付。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专家评议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专家抽取。需评议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机构从专家库中抽取一般不少于3名的单数专家。与评议项目利益相关的专家应当回避。
(二)评议组织。专家评议可采取网络或者现场评议方式,市国资委组织评议会议参会人员一般包括委托企业、评估机构、专家组、业务处室等,企业集团和功能园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考执行。
(三)资料送达。专家评议之前,核准机构应在评议会议之前3至5个工作日,将评议项目相关资料送达给相关专家。
(四)现场勘察。企业重要房地产、设备等资产评估,核准机构应组织专家实施现场勘察。
(五)评议意见。评议专家应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提交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初稿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提出书面评议意见,包括不限于:
1.资产清查规范性。审议评估机构是否按照评估准则相关要求和评估目的、对象的特点,在评估前实施适当财产清查程序,掌握主要资产及负债的实物、权益或区域状况等;
2.评估方法合理性。审议评估机构是否根据评估准则相关要求,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对象和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影响,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反映评估对象公允价值等;
3.评估依据充分性。审议评估机构是否根据评估准则相关要求,采集了有效、相关、可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参数资料等;
4.评估报告合规性。审议评估机构是否按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和《企业国有评估报告指南》等评估准则要求,编制完整、规范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明细表和评估清查技术说明,满足报告审核和报告阅读的需要。
(六)评议反馈。核准机构整理汇总和分析专家评议意见,并将意见书面反馈给企业和评估机构。企业和评估机构应按照反馈意见逐条解答或修改调整评估报告,核准机构再次召集评议专家对修改后评估报告进行复审出具意见。
第五章 项目公示
第三十条 企业应建立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落实责任主体,依法保障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涉及企业控股权转移及涉及员工利益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核准前公示。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应当包括公示范围、公示流程、公示期限、公示途径、公示内容、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示范围一般包括企业集团、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根据保密规定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
第三十三条 评估项目公示,应在核准前完成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公示途径一般包括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公示内容一般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选聘方式、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程序履行情况、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保障企业员工知情权,企业改制等涉及员工利益的资产评估项目,在签署保密承诺并履行必要程序后,企业员工可以查阅资产评估资料。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公示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对经济行为和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备案。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就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及处理结果形成公示结论,作为评估项目备案必要文件。
第六章 质量评价
第三十八条 核准机构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质量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评估值偏离度和评估报告编制合规性等方面。
第三十九条 资产评估报告质量评价采用百分制,以比例法、定额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评估报告质量综合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评估报告;60至80分的,为需关注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质量评议综合得分=100-(比例法扣分+定额法扣分)
第四十条 比例法扣分以评估报告初稿送审值与核准值的离差程度为依据,按比例进行扣分。
比例法扣分标准=评估值偏离度×100(分)
评估值偏离度=|(送审报告的评估值÷核准报告的评估值)-1|×100%
第四十一条 定额法扣分以《评估报告准则》和《企业国有评估报告指南》执行情况酌情扣分,扣分上限为20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送审评估报告存在以下情形的,每项扣5分。报告正文未充分披露重要信息可能导致报告使用者不能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包括不限于: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不匹配、期后重大资产处置和价格变动、资产负债可能存在重大损益事项、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诉讼事项、评估清查存在的重大瑕疵、重大评估假设瑕疵等。
(二)送审评估报告存在以下情形的,每项扣2分。包括不限于:评估报告正文、明细表与技术说明数据前后不一致,报告文字说明与实际不一致等。
(三)送审报告存在以下情形的,每项扣1分。包括不限于:评估技术说明对主要评估对象的清查、评估说明描述不详影响报告审核的。
第四十二条 评估机构出具不合格资产评估报告一次或需关注报告二次的,市国资委约谈该评估机构负责人1次予以提醒。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企业选聘的评估机构如在执业过程中发生故意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终止该委托业务执行,同时将相关情况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四十四条 市国资委加强对企业集团资产评估管理项目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集团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集团核准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四十五条 资产评估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八)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九)其他有关情况。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违反国资监管制度责任追究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应当进行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委托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评估机构;
(三)隐匿或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实;
(四)应当办理评估报告核准(备案)而未办理的。
第四十七条 企业集团或核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核准或备案资产评估报告,或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予以通报,并要求企业在2年内不予委托相关资产评估业务:
(一)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评估专业人员;
(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评估机构;
(三)按照资产评估报告质量评价,累计被市国资委约谈2次及以上的评估机构或专业人员;
(四)被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宁波市属企业国有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甬国资委〔2009〕32号)停止执行。
第五十条 企业集团和市直各功能园区国资监管机构,应按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十一条 各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执行。
关于《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相关解读
一、现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是国资管理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2005年市国资委成立不久,制订了《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甬国资委〔2005〕6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2009年又在《试行办法》基础上,制订了《宁波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甬国资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十多年来,为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改革重组提供了公正、公平交易参考价格,对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公平交易有着重要作用,也是防止国有资产隐性流失的前哨和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