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舟政发〔201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舟政发〔2024〕5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
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是单位为促进其目标实现,对自身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真实、合法和有效而实施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管理监督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其特有的控制及防护功能,对促进制度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防止各类违规问题及职务犯罪的发生,维护经济秩序健康有序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要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内部审计工作,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相应权限,安排工作所需经费,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二、建立健全机构,切实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行政区域内所属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行政事业单位,县级以上国有及地方金融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依法首先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单位或虽有审计工作需要但不具有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授权本单位财务部门之外的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并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审计人员。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或者与社会审计组织合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市级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国资、住建、交通、教育、卫生、港航等部门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其他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