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农发〔20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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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1〕1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进一步做好项目评审工作,现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9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工作,实现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17〕3号)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7〕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评审,是指由负责评审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按规定程序对各申报主体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评议审查、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应当经过评审。项目评审应当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相关行业标准为依据,以科学立项为目标,遵循“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客观公正、择优选项”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评审职责
第四条 省农发办负责制定项目评审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省级项目评审专家库;负责组织评审土地治理项目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试点项目;指导和监督设区市、县(市、区)项目评审工作。
第五条 设区市农发办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评审工作制度;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评审县(市、区)上报的产业化发展项目;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农发办项目评审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农发办负责当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核及实地考察。市辖区未设立农发办的,项目申报材料初步审核及实地考察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
第三章 项目评审程序
第七条 项目评审主要包括评审准备、实地考察、材料审核、形成结论、意见反馈等程序。实地考察与材料审核互为补充,以保证项目评审结论的客观、真实、准确。
第八条 评审准备。确定具体评审标准、选择评审专家、制定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培训。
第九条 实地考察。县(市、区)农发办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形成考察意见。考察重点:拟建项目及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建设内容,建设用地、环保手续审批落实情况等。省、市农发办可根据需要抽取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材料审核。评审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独立审阅,经集中讨论后形成材料审核意见。材料审核重点:项目规划布局、建设方案、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效益分析、附图附表等。必要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针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第十一条 评审结论。综合实地考察及材料审核意见,形成项目可行或不可行的评审结论,作为项目立项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评审意见反馈。项目评审结束后,组织评审的单位应及时反馈项目评审结论。
第四章 项目评审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建设能够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合规性。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市场准入等条件。其中:土地治理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区域范围,地块相对集中连片;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诚信记录等符合立项规定;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第十五条 建设方案可行性。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土地治理项目规划布局合理,建设标准明确,治理措施得当;产业化发展项目技术路线科学,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