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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浙江省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浙江省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林人〔2019〕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浙林防〔202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有关单位:

  随着林业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我省在森林培育、生态保护修复、自然保护地建设、调查规划、综合开发利用等领域科学技术不断进步,林业工程技术被赋予更多高新技术的特征,亟需造就和培养一批林业工程技术队伍的领军人才,不断充实林业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聘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10号)精神,结合我省林业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开展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方式

  为创新人才评价体制,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以品德、能力、业绩等为导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使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采用单位推荐制与专家举荐制相结合的方式。企事业单位采取单位推荐制,单位推荐可将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满足用人单位用好、用活人才的需要。按标志性业绩成果申报或高技能人才申报的人员采取专家举荐制,举荐须符合林业事业发展的方向,从专家的视角对评审对象的业务能力和取得的业绩进行客观评价,荐贤举能、优中选优,评出真正的林业工程技术领军人才。

  二、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要求

  (一)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二)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象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申报评审的,推荐单位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并要对评审对象进行排序后上报。采取专家举荐方式申报评审的,评审对象需获得三位专家的举荐方为有效。举荐专家必须为行业内正高级专家,每位举荐专家每年可举荐一位评审对象,并对举荐行为负责。

  (三)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象,应填写《浙江省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对象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由所在单位予以确认;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四)评审对象填写《推荐表》时,必须附上重要科技奖项获奖情况,主持重大项目、课题、科研等实施情况,获得新品种、良种,发明专利,代表性的论文和著作,以及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

  (五)为保证评审对象材料的真实客观,推荐单位要在《推荐表》中对评审对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评审对象的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签署审核意见。按专家举荐方式申报评审的,还需提供三位举荐专家填写的《浙江省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专家举荐表》(见附件1)。

  三、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参加评审的评委必须准确把握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标准和条件,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分析评审对象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科学评价评审对象在林业工程领域的成就和贡献。

  (二)坚持注重业绩原则。评审对象从事工作领域中,注重应用性研究、推广,在美丽浙江、乡村振兴、兴林富民、林农致富奔小康等方面,具有显著的突出业绩,同行公认,群众好评,有获得感。

  (三)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原则。在坚持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前提下,应特别关注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的优秀林业专技人员;要始终注意评审对象的年龄结构,积极优化正高级工程师队伍结构。

  (四)坚持评审保密原则。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对外必须保密。

  四、其他事项

  (一)设立浙江省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浙江省林业局。

  (二)组建浙江省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由行业内正高级专家担任,同时吸纳高校、科研院所本专业的专家组成。每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若干成员,组成不少于17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承担我省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信息公开。浙江省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知、评前评后公示、结果公布等相关信息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江林业网”集中发布。

  (四)职称证书发放。浙江省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至浙江政务服务网“高级职称与专技考试”栏目,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五)评审工作需遵照《浙江省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见附件2)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1.浙江省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专家举荐表.doc

     2.浙江省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doc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林业局

2019年8月26日


附件1

浙江省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专家举荐表

被推荐人姓名


被推荐人工作单位


推荐人姓名


推荐人

职称


推荐人联系方式


推荐人

工作单位


推荐理由:








推荐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浙江省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应现代林业事业的不断发展,加快我省林业工程专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正高级工程师在林业现代化建设和科技创新中的领军作用,激励广大林业工程技术人员不断进取,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聘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10号)精神,结合我省林业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制订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及其在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的优异成绩所设置的。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林业行业从事森林培育、生态保护修复、调查规划、综合开发利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

报林业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其中事业单位人

—1—

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一)森林培育:指森林资源培育、森林经营、林木种苗繁育、林下经济植物培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园林绿化、花卉园艺、森林(湿地)景观等工作。

(二)生态保护修复:指各类自然保护地管护、自然资源生态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繁育、水土保持和治理、自然景观资源保护和利用、森林防火等工作。

(三)调查规划:指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调查和监测,林业区域发展、产业发展、森林采运、林区道路、园林工

程、自然保护地建设、自然景观利用和生态旅游休闲等规划设计,以及林业资源认证和评估、林业工程造价、林业工程监理等工作。

(四)综合开发利用:指木竹材加工和利用,森林产(食)品、林产化工产品开发利用,林业信息技术,林产品质量检测,森林资源和产品论证评估、风险评价,林业机械装备制造和自然资源旅游休闲开发等工作。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作为聘任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

评审对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林业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六条 资历条件

申报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或非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转评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且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或非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等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满5年以上;

(三)取得1项标志性业绩成果的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或取得2项以上标志性业绩成果特别优秀的林业工程人才;

标志性成果是指:

1.获得林业专业相关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主要技术完成人的;

2.获得林业专业相关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主要技术负责人,或县级以下基层人员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主持人的;

3.主持制订林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2项以上或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3项以上的;

—3—

4.主持林业相关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林木良种审定3项以上的,或新品种授权、省级林木良种审定5项以上的。

(四)在我省林业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且为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评审对象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评审对象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评审对象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达到相应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二)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系统的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为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三)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与应用成果,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4—

(四)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六)具备指导本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主持或为主承担过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国家级推广项目;

(二)曾主持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作;

(三)曾主持或为主承担过3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安装或调试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四)曾主持或为主承担过3项以上林业重大技术系统建设或改造工程,取得显著成效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五)曾主持或为主编制过3项以上林业学科或林业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大型工程建设方案,成效显著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六)曾主持或为主完成的2个以上项目能体现了国内外最新理论或先进技术,其综合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能解决实践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且通过专业机构验收(鉴定)

—5—

或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定。

第十一条 专业工作业绩要求

任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或县级以下基层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科技(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并正式公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规划、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省级行业规划、技术标准2项以上;

(三)获得3项以上省(部)级科技类三等奖以上,或市(局)级科技类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工程技术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省级工程技术成果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四)主持林业相关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林木良种审定2项以上的,或新品种授权、省级林木良种审定3项以上的。

第十二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著作或论文之一:

(一)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林业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技术著作或译著(均为独著、合著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合计2篇(部)以上;

(二)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论文被SCI、EI等收录1篇以上。

—6—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符合第六条(二)、(三)、(四)条件的评审对象,均须参加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进行面试答辩或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林业工程专业相关联,并且为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后所取得,同时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二)工程技术成果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咨询奖等;

(三)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设立的奖项;

(四)获奖项目的“主要科技(技术)负责人”是指完成人的前3名,“主要技术完成人”是指奖励证书所列名单,均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证书为准;

(五)“主持”、“负责人”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总体设计、论证的组织者、完成人的第1名,“为主”是指项目排名前3名(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7—

(六)“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是指项目完成以后,

由省(部)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组织的鉴定、评审、验收、评估等,须移交通过鉴定、评审、验收、评估等有关证明文件(证书、鉴定报告等);

(七)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八)“年”均为周年。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或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未在申报材料中反映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浙江省林业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印发




关于《浙江省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9-03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一、主要内容

  《浙江省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以下简称《条件》)共4章18条,分别为总则、申报条件、评审条件、附则,对申报对象、评审办法、推荐方式、申报要求、评审原则和相关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二、政策解读

  (一)明确适用范围。《条件》适用于我省林业行业从事森林培育、生态保护修复、调查规划、综合开发利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林业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1.森林培育:指森林资源培育、森林经营、林木种苗繁育、林下经济植物培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园林绿化、花卉园艺、森林(湿地)景观等工作。

  2.生态保护修复:指各类自然保护地管护、自然资源生态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繁育、水土保持和治理、自然景观资源保护和利用、森林防火等工作。

  3.调查规划:指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调查和监测,林业区域发展、产业发展、森林采运、林区道路、园林工程、自然保护地建设、自然景观利用和生态旅游休闲等规划设计,以及林业资源认证和评估、林业工程造价、林业工程监理等工作。

  4.综合开发利用:指木竹材加工和利用,森林产(食)品、林产化工产品开发利用,林业信息技术,林产品质量检测,森林资源和产品论证评估、风险评价,林业机械装备制造和自然资源旅游休闲开发等工作。

  (二)明确申报需达到的思想道德条件。评审对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林业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三)明确申报需达到的资历条件。申报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或非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转评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且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或非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等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满5年以上。

  3.取得1项标志性业绩成果的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或取得2项以上标志性业绩成果特别优秀的林业工程人才。

  标志性成果是指:

  (1)获得林业专业相关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主要技术完成人的;

  (2)获得林业专业相关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主要技术负责人,或县级以下基层人员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主持人的;

  (3)主持制订林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2项以上或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3项以上的;

  (4)主持林业相关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林木良种审定3项以上的,或新品种授权、省级林木良种审定5项以上的。

  4.在我省林业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且为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同时,评审对象除了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四)明确参加评审需达到的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2.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系统的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为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3.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与应用成果,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4.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5.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6.具备指导本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五)明确参加评审需达到的工作经历与能力。任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主持或为主承担过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国家级推广项目。

  2.曾主持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作。

  3.曾主持或为主承担过3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安装或调试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4.曾主持或为主承担过3项以上林业重大技术系统建设或改造工程,取得显著成效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5.曾主持或为主编制过3项以上林业学科或林业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大型工程建设方案,成效显著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6.曾主持或为主完成的2个以上项目能体现了国内外最新理论或先进技术,其综合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能解决实践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且通过专业机构验收(鉴定)或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定。

  (六)明确参加评审需达到的专业工作业绩要求。任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或县级以下基层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主要技术负责人。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科技(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并正式公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规划、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省级行业规划、技术标准2项以上。

  3.获得3项以上省(部)级科技类三等奖以上,或市(局)级科技类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工程技术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省级工程技术成果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主持林业相关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林木良种审定2项以上的,或新品种授权、省级林木良种审定3项以上的。

  (七)明确参加评审需达到的论文、著作条件。任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著作或论文之一:

  1.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林业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技术著作或译著(均为独著、合著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合计2篇(部)以上。

  2.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论文被SCI、EI等收录1篇以上。

  (八)明确需要参加面试答辩或实地考察的条件。符合《条件》第六条(二)、(三)、(四)条件的评审对象,均须参加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进行面试答辩或实地考察。

  (九)明确“一票否决”情况。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或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任职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未在申报材料中反映的。

  4.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