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出口退(免)税执法文件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6〕155号
)规定,(一)补充意见第一条和第二条停止执行。出口企业退(免)税延期申报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补充意见第四条“《通知》第一条第四款‘核准的期限内’原则上为本年度的清算期内。”修改为“出口企业退(免)税延期申报的核准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规定,所转文件自2012年7月1日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机构、各业务处室,各区局、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