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衢州市区不动产变更登记有关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衢州市区不动产变更登记有关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衢自然资规〔2019〕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自然资规〔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自然资规〔2023〕6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局各处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衢州市区不动产变更登记有关事项的意见(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明确衢州市区不动产变更登记有关事项的意见(试行)



为加强市区不动产登记管理,进一步明确不动产变更登记有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管理,以管理促规范,以规范促服务,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为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城市作出努力。

二、基本原则

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依规、便民高效、保障权益、促进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含柯城、衢江)管辖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

四、处理办法

(一)规范不动产变更登记。不动产分割合并,必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的约定内容,设定不动产单元办理不动产登记。规划条件或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不得分割转让的项目,不得对不动产进行分割。

(二)不动产变更登记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商服用地类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通过后,按规划审定图纸设定不动产单元办理首次登记。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