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4〕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8〕83号)规定, 将第二条(一)第2点、第3点中的“市国税局”修改为“宁波市税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1日
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3〕28号)精神,进一步统筹全市优势资源,推进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各分园产业集聚和错位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经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创建分园和挂牌分园(以下简称“各分园”)。宁波新材料科技城延伸区和联动区经认定后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扶持政策
(一)加强财税政策扶持
1.经认定的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创建单位,认定当年给予300万元的财政补助,在此基础上被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园(基地),认定当年再给予300万元的财政补助。补助资金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2.相关县(市)区政府对各分园实行独立的财政结算办法,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以2013年各分园实际财政收入为基数,自2014年起前五年内新增税收(仅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宁波市级留成和县(市)区级留成部分的60%返留各分园,后五年内新增税收宁波市级留成和县(市)区级留成部分的40%返留各分园。〔市财政局牵头,
宁波市税务局、相关县(市)区政府配合〕
3.各分园内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及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市财政局牵头,
宁波市税务局、相关县(市)区政府配合〕
(二)设立分园发展扶持基金
设立1亿元的分园发展扶持基金,自2014年起五年内由市财政安排8000万元、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安排2000万元,每年具体安排额度由市财政局和高新区管委会协商确定;用于支持经认定的分园细分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方向为:分园重大项目建设贴息和高成长企业贷款贴息,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补贴,高端人才引进补贴,投资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风险补偿,“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联动招商经费支持、招商项目库建设等。
建立分园考核制度,各项扶持资金运用和分园考核情况挂钩;专项支持经费下达时,各分园所在县(市)区政府须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分园发展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财政局、相关县(市)区政府配合〕
(三)加强分园用地保障
1.各分园发展所需的年度土地利用指标主要由各分园所在县(市)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