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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基〔2021〕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23〕36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做好“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核定条件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市级科研院所,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成立或登记设立,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发和公益性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

(二)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根据《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 浙政〔2000〕1号)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1. 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2. 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3.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20〕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