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暂时保留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0〕86号)规定,决定修改。修改后继续有效
将第三条第三点中的“其他非浙江户籍的人员”修改为“其他具有中国户籍的人员”;将第七条第一点中的“须在国内注册或登记并受保护”修改为“须在国内注册、登记或授权并受保护”;第七条第二点中的“省工商局”修改为“省市场监管局”;第七条第四点中的“省151人才工程”修改为“省‘万人计划’”;删去第七条第八点中的“保障”“购买自住住房”“存储余额”。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省创业创新,更好地服务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实施海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和〈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委办〔2009〕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发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海外连续工作或学习3年以上,在我省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或高级技术职务,或从事自主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一)具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的人员;
(二)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
(三)
其他具有中国户籍的人员。
第四条《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监制。省公安厅委托省人力社保厅具体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和换证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落实《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享有的相关权益保障和服务。
第五条《居住证》载明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国籍或地区、工作单位、居住地、证件类型、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限、变更事项、延长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居住证》主要有以下功能:
(一)持证人在本省居住和工作的证明;
(二)持证人在本省办理相关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事务的身份凭证;
(三)记录持证人的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持证人凭《居住证》及在本省自主创业或工作的相关证明,可以享有下列权益:
(一)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允许以商标、著作权(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
须在国内注册、登记或授权并受保护)出资创办企业,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可按规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二)可依法享受股权出资、股权出质、债权出资等政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冠“浙江”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