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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普陀山违法建筑处置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普陀山违法建筑处置意见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5〕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普陀山管委会制订的《普陀山违法建筑处置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陀山违法建筑处置意见

为有效治理违法建筑,保障房屋产权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文件精神,对普陀山镇行政区域范围内违法建筑提出如下处置意见:

一、对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布实施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依法拆除:

(一)办理过临时建筑许可手续,批准期限到期后未办理延期许可的,或至今仍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

(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至今仍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

(三)未按当时要求,办理审批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