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普陀山违法建筑处置意见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5〕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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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普陀山管委会制订的《普陀山违法建筑处置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陀山违法建筑处置意见
为有效治理违法建筑,保障房屋产权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文件精神,对普陀山镇行政区域范围内违法建筑提出如下处置意见:
一、对在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布实施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依法拆除:
(一)办理过临时建筑许可手续,批准期限到期后未办理延期许可的,或至今仍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
(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至今仍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
(三)未按当时要求,办理审批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