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农业局 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
台土资发〔201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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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自然资规发〔2020〕44号
)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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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自然资规发〔2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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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地对应”工作,根据《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 ( 浙土资规〔2018〕5号),结合台州市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实施范围
本意见实施范围为椒江区(含台州经济开发区)、黄岩区、路桥区行政区域。被征地农民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社会保障,台州经济开发区原则上纳入台州市本级管理。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明确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农用地(不含林地,下同)的,要合理确定参保指标。参保对象为持有被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包括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已达到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的被征地人员。
(二)测算参保指标基本参数。各地要在每年1月底前,根据被征地村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相关数据和户改之前16周岁以上扣除已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口后的农业人口,测算被征地村人均农用地数,作为核定参保指标的基本参数。
(三)核定参保指标。参保人数核定应以被征收耕地和园地为主,被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减半核定。即:最终核定参保人数=(被征收耕地+被征收园地+被征收其他农用地*0.5)/人均农用地。
(四)确定参保人员名单。各地要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根据农户承包地中被征收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情况,确定参保农户,明确参保手续办理期限,由农户在家庭中选择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参保对象。各被征地行政村要合法合理、公开民主、公平公正确定参保对象,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等民主权利。最终参保对象以行政村为单位一次性上报乡(镇、街道)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户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后,经被征地农户确认,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五)规范参保指标管理。参保名额指标期限从当地国土部门核定后函告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的时间开始计算,有效期一年,优先安排本次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对在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而节余的指标,可优先调剂用于解决本村内已征地但尚未保障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者预留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参保指标可调剂用于解决本村内已征地但尚未保障的人员。调剂名单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即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表决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主任签字确认,公示七天。无人调剂或调剂后仍有结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