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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意见【全文废止】

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意见【全文废止】

绍政办发〔2013〕1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绍政发〔2018〕17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提高医疗保险水平,确保居民医保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筹资标准

  成年人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元,其中个人缴纳240元,镇(街道)财政对户籍在本镇(街道)的成年人补贴120元,市级财政补贴 440元。

  未成年人(学生)筹资标准不变。

  二、待遇水平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诊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其报销比例由原来的30%提高到35%。

  一个医保年度内,成年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