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13〕34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12-06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
出口退税服务,提高
出口退税工作效率,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按照省局要求,根据本地的实际工作情况,可对省局制定的有关条件和服务管理措施进行完善,并认真做好本辖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各市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6日
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简化业务流程,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合理配置资源,充分体现政策管理的灵活性与多样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企业。
第二条 分类管理等级评定,按照“守法便利、违法从严、宽严相济”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评定为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实行“合规升级、违规降级”的动态管理方式,采取出口退(免)税A、B、C三类差别等级管理。
第三条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其出口退(免)税的管理等级可评定为A类:
(一)纳税信用被评为B级(含)以上等级,在本地区企业中经营规模及出口退(免)税数额较大,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会计制度健全,档案管理与备案资料完善,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办税人员;
(三)在评定前两年内,税务机关组织的各项检查与稽查处理中,未发生偷、逃税款以及涉嫌骗取
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
各市A类企业的户数应不超过本地区退(免)税认定户数的10%。
第四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其出口退(免)税的管理等级可评定为C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二)会计制度不健全,内部档案管理与备案资料不规范;
(三)在评定前两年内,税务机关组织的各项检查与稽查处理中,有偷、逃税款以及涉嫌骗取
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不符合A、C类评定条件的出口企业应评定为B类。
第六条 对A类出口企业实行优先受理申报、优先审核退税、简化审核程序、提供个性化服务等管理措施。
(一)在国家下达的
出口退税计划内,对A类企业优先审核退税;
(二)企业按会计规定做销售收入后,在退(免)税纸质凭证尚未收齐的情况下,可凭电子数据进行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即可办理退(免)税。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收齐相关单证,报税务机关进行复核,对复核有问题的,税务机关应追缴相应税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出现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信息缺失或错误的,优先进行排查落实;
(四)对审核中发现疑点需发函的,可“边发函、边退税”,回函发现有问题的,应追缴相应税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A类企业按需提供政策培训、业务提醒、专业辅导等点对点、专业化跟进式服务。
第七条 对B类企业实行常规性管理措施。
(一)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可凭相关电子信息进行退(免)税申报,收齐的纸制凭证随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即可办理退(免)税;
(二)对审核中发现疑点需函调的,应按照总局函调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发函落实,待回函无误后方可办理退(免)税;
(三)对企业的备案单证不定期进行核查;
(四)每年集中为企业提供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