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3〕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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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3日
湖州市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包括用工单位,下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包括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依靠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等方式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本市各级政府、各级人力社保、安全监管、公安、卫生、建设、质量技监、司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 工会应当尊重用人单位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活动应当为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对职工的义务。
用人单位制定或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二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第七条 工会依法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组成和产生以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选定、培训、证件颁发,遵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依法经所属工会或聘请工会与单位协商,可以利用工作日并不受每月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第三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形式
第九条工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就有关事项与用人单位交涉、对专门问题进行调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