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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政办发〔2015〕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等文件精神,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提高耕地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的重要意义

  耕地耕作层是经长期自然演化和耕作培肥形成的适合农作物生长的优质表土,是耕地的精华部分。开展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是新形势下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优补优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筹措资金,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以推进。

  二、全面实施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

  (一)科学编制规划

  为确保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科学合理推进,各地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工作时序和空间布局,将建设占用与土地整治、土壤改良项目有机结合起来。各县区(含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下同)要组织国土、农业、水利、发改、建设、规划、环保、财政等部门,编制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专项规划,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剥离区域、再利用区域和堆场设置。要将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和蔬菜基地等优质耕地优先划入剥离区域;经农业、环保等部门认定为污染耕地的,不实施耕作层剥离。

  (二)政府主导推进

       1.落实属地管理。各县区要将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作为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重要抓手,切实履行本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各乡镇(街道)负责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建设占用耕地单位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县区、乡镇(街道)要出台配套政策,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尤其是优质水田,确需占用的,要实现耕作层“应剥尽剥、能覆尽覆”。

  2.强化跨区域协调。剥离的耕作层再利用主要用于土地整治、耕地质量提升和临时用地复垦、污染土地修复等土地开发、土壤改良项目。剥离的耕作层在辖区内由于缺乏土地开发、土壤改良项目而难以再利用的,可与相邻乡镇(街道)协商,实施跨区域调剂使用。

  3.合理确定剥离费用标准。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涉及的检测、剥离、运输、储存所需费用列入供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