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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0〕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嘉政办发〔2023〕2号规定,将第八条第二款的“一类区域(二环道路以内区域),白天(8时至20时,下同)1个小时内以1小时为第1个收费单元,1小时后按每半小时为1个收费计时单元;夜间(20时至次日8时,下同)以1小时为1个收费计时单元。单次停车20分钟以内免费,超过20分钟,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修改为“一类区域(环城河以内区域),白天(8时至20时,下同)每30分钟为1个计费时段,第1个计费时段不收费,第2个计费时段起按标准收费;夜间(20时至次日8时,下同)为1个计费时段,单次停车1小时以内免费,超过1小时按标准收费。”;将第八条第三款的“二类区域(一类区域以外区域),白天以1个小时为1个收费计时单元,夜间以2个小时为1个收费计时单元。单次停车30分钟以内免费,超过30分钟,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修改为“二类区域(环城河以外区域),白天每30分钟为1个计费时段,前2个计费时段不收费,第3个计费时段起按标准收费;夜间为1个计费时段,单次停车1小时以内免费,超过1小时按标准收费。”;将第八条第五款的“属地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具体停车资源现状调整区域类别,报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修改为“属地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具体停车资源现状调整区域类别和时段,报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增加“经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对同时占用市政道路和红线退让区域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实行政府定价,并根据‘谁设置、谁管理、谁维护’原则,由设置主体负责临时停车区域附属设施维修、环境卫生和日常管理事项。”作为第十条第二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静态交通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提升停车设施的利用效率,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主体(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和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的收费行为。所收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第三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为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南湖区政府、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

第五条 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库)实行“中心城区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化收费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和发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交通场站停车场;

(三)公立医院、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

(四)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停车费收入由政府指定的部门征收,税后收入上缴财政;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收入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缴库。

第八条 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采取分区域分时段计时收费或包月收费。

一类区域(环城河以内区域),白天(8时至20时,下同)每30分钟为1个计费时段,第1个计费时段不收费,第2个计费时段起按标准收费;夜间(20时至次日8时,下同)为1个计费时段,单次停车1小时以内免费,超过1小时按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