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监事会监督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监事会监督工作的意见

浙国资发〔20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国资法规〔2022〕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完善省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切实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省属企业监事会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监事会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提示问题和风险为导向,以财务监督为重点,对企业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省属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监督原则,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依据,依法行使监督职责;坚持出资人监督原则,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坚持有效监督原则,讲究方式方法,注重监督实效,保障企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目标。进一步优化完善省属企业监事会管理体制机制,为全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提供经验、作出示范;做深做实做细监事会日常监督,不断增强监事会监督工作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防范化解企业重大经营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省属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完善监事会监督体制,全面提高监督能力

(四)明确监事会职责定位。监事会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财务活动以及企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投资决策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省属企业监事会确立“外派内设”体制机制,由出资人依法依规委派专职监事和企业职工监事共同组成,主要代表出资人、股东开展监督。成立省属企业监事工作小组,每个小组监督3~4家出资企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职权,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规定职责,并围绕省国资委中心工作开展监督。

(五)压实监事工作小组组长职责。每个监事工作小组设组长1名,由监事长(副监事长)担任,主持本组监事会工作。组长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开展本监事工作小组监督检查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工作小组会议,列席(参加)组内所监管各企业有关会议;代表监事工作小组签署监事会决议、监督检查报告、各类专项报告和小组其他重要文件,并对决议和报告承担领导责任;代表监事工作小组与派驻企业负责人沟通监督检查情况,要求和督促企业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代表监事工作小组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管理本小组日常事务,组织、协调、督促监事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和完成省国资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拟定本小组计划、总结、汇报等文件材料;负责与省国资委相关处室沟通协调工作等。

(六)强化监事队伍建设。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监事人才队伍,严格任职资格和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选拔懂经营善管理,具备财务、审计、法律、风控等方面专业知识,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敢于监督、廉洁自律的人员担任监事会成员。围绕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目标,加强监事会成员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确保依法履职到位。

(七)切实发挥职工监事作用。职工监事作为监事会成员,在监事长(副监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真正发挥职工监事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保障职工民主监督权利。规范职工监事选拔程序、工作规程和日常管理,明确职工监事应当履行的义务,保障职工监事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表决等权利。职工监事应熟悉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完成监事会内部分工或授权的各项工作,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履职档案,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职工监事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其监督和考核。

(八)加强子公司监事会建设。完善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较大、风险管控任务较重、职工人数较多的子公司,推动设立监事会或健全监事会机构。建立健全“外派监事”制度,子公司监事会主席或主要成员(专职监事)由上级公司(股东)委派,并对上级公司(股东)负责,子公司监事人选应征求省属企业监事会意见。加强对子公司监事会的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价,督促其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监督责任,不断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水平。对子公司监事会的考核,应听取省属企业监事会意见。省属企业监事会应加强对子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导,强化工作联动,支持子公司监事会行权履职。

三、突出监事会监督重点,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九)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监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赋予的职权,全面了解掌握企业情况,加强对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围绕企业改革发展新动向新态势,及时调整监督重点;不断提高站位,与出资人年度重点工作同向发力、做好协同。在日常监督基础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内容应符合出资人监管意图和企业内在管控需求,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工作。根据子公司地位作用、资产规模和管理情况等,确定一批重点检查企业并动态调整名单。监事会重点对企业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 董事会和经理层运作情况。重点关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等。

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诚履职和勤勉尽责情况。

3. 企业重大事项。重点关注企业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战略规划制定和实施、改制重组和资本运作、国有产权变动和资产处置、重大投资和招投标活动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等决策审批实施情况。

4. 企业财务情况。重点关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全面预算管理和财务决算情况,重大融资行为和大额资金收支情况,薪酬福利管理和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等。

5. 出资人重点关注事项。关注出资人年度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十)提高工作报告质量。监事会工作报告以定期报告(月度、季度、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为主。监事会要严格履行报告责任,每月向省国资委报告月度重大事项;每季报送监事会报告整改落实和跟踪情况;每年报告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企业经营风险情况,分析评价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决策和经营行为,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要及时向省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要在深入开展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客观公正评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在报告起草阶段,应就有关重大事项和省国资委相关处室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在揭示企业存在问题时,应做到事实清楚、数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建议可行。企业发生特别紧急、突发重大事项,监事会来不及形成书面报告的,可借助即时通讯工具或当面向省国资委相关处室履行报告职责。

(十一)加强与企业交换意见工作。监事会应将日常履职中发现的问题和认为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通过个别沟通、书面提示等方式,及时与企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等交换意见。对监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