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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财社〔2016〕3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25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市本级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市本级卫生事业发展,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发〔2013〕010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深化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发〔2016〕7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丽政办〔2013〕1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丽水市本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20日


丽水市本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发〔2013〕10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深化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发〔2016〕7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丽政办〔2013〕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市本级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上级财政下拨资金和市财政安排的公共卫生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对象,是市本级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规划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筹安排,统一分配。上级财政下拨的相关资金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统一分配。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用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一)重点学科建设;

(二)人才培养;

(三)中医发展;

(四)干部保健;

(五)医院管理;

(六)承担公共卫生任务;

(七)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边等公共服务;

(八)其他。

第六条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和标准,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标准,结合本地区疾病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第七条  补助资金使用项目及标准

(一)重点学科建设补助。国家级医学重点学科和临床重点专科补助30万元;省级重点学科和临床重点专科补助15万元;市级重点学科(含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培育学科补助4万元;市级扶持重点学科、中医重点专科(专病)补助2万元。对中医中药、精神卫生、妇幼卫生、疾病控制、输血医学等重点学科和临床重点专科适当给予倾斜,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酌情上浮20%。

(二)人才培养补助

1.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绿谷医坛新秀、省卫生创新人才、省医坛新秀进修学习补助标准。

①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按教科研经费补助标准;

②绿谷医坛新秀(护理新秀)3年一个培养周期,每人2万元;

③省151人才、省医药创新人才,给予培养期内每人补助10万元。市138人才,给予培养期内每人补助3万元;

④省医坛新秀,给予培养期内每人每年补助2万元培养经费;

⑥入选院士和博士工作站补助:3万元/每站。

2.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补助标准:国家级每项补助3万元,省级每项补助2万元,市级每项补助1万元。

3.住院规范化培训补助。根据承担的工作职能、学员人数,对基地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等支出进行适当补助。

4.项目和课题经费补助。根据当年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计划立项申请项目和课题经费,按照实际立项情况进行适当补助。

5.护理培养补助。对承担在校中专护理学生培养任务的单位进行适当补助。

(三)中医发展补助。对中医“治未病”、中医康复、中医药人才培训、中医预防保健、中医药文化宣传等方面支出进行适当补助。

(四)干部保健补助。对保健干部在医院就诊、住院、各项医疗检查、医疗保健器材、健康体检以及健康教育、住院慰问、春节慰问、防暑药品发放等方面支出进行补助。

(五)医院管理补助

1.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补助。对组织开展质控、医疗技术、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培训,开展医疗服务质量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支出进行适当补助。

2.公立医院考核补助。按照市级公立医院考核结果进行适当补助,并适当向中医、妇幼保健、精神病防治等方面倾斜。

(六)对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医疗机构进行适当补助

1.两癌筛查补助。筛查对象:丽水市区农业户籍已婚妇女,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两年可享受一次免费的宫颈癌、乳腺癌筛查。检查项目:宫颈癌检查和乳腺癌检查。补助费用标准:筛查经费按80元/人次的标准核定,其中宫颈癌检查50元/人次,乳腺癌检查30元/人次。

2.免费产前筛查补助。对承担莲都区户籍孕妇或配偶血清生化三联筛查任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150元/人。

3.国免项目补助。对承担全市涉外婚姻、莲都区户籍且住址在丽水经济开发区人员婚前检查任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准备怀孕的夫妇的优生健康检查,婚孕前检查补助经费每对410元;符合生育政策的再生育对象,常住流动人口中符合免费服务对象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算标准为每对360元。

4.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补助。对承担莲都区户籍且住址在丽水经济开发区辖的孕产妇所生新生儿疾病筛查任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93元/人)和听力障碍筛查(45元/人),共138元/人。

5.艾滋病免费检测补助。市直医疗机构对住院分娩的孕产妇;产前(包括门诊手术、妇科的人工流产和引产手术、放取环手术、结扎手术等)病人;进行介入治疗、内窥镜检查、血透、创伤性检查、创伤性治疗(不包括浅静脉穿刺、肌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