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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民发规〔202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2027年12月31日
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等有关规定,为引领广大中小企业坚持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和精准化水平,现将《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doc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2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加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的,应在青岛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民营经济局”)负责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市级相关支持政策,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组织辖区内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等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 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的评价和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抽查的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工信部平台”)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申报、审核平台和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更新平台。市民营经济局依托“青岛政策通”平台(http://zccx.qingdao.gov.cn)搭建“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系统”,为青岛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申报和审核平台,并与工信部平台对接。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七条 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八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遵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结合青岛市产业特色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市民营经济局发布并适时更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详见附件)。

第九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自愿登录“青岛政策通”平台参与自评,企业所在区(市)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合规经营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含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市民营经济局推荐。市民营经济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各区(市)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及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向各区(市)主管部门反馈审核结果和审核未通过原因,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各区(市)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营经济局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七月份前开展,由创新型中小企业自愿登录“青岛政策通”平台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市)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含实地抽查),将初审通过的企业向市民营经济局推荐。市民营经济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各区(市)主管部门推荐企业及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向各区、市反馈审核结果和审核未通过原因,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各区(市)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营经济局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工信部平台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市)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向市民营经济局进行推荐。市民营经济局根据认定标准,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含实地抽查),并将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工信部平台进行自评,区(市)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含实地抽查)并推荐,经市民营经济局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市民营经济局组织复核,区(市)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含实地抽查)并推荐,经市民营经济局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及复核要求,按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30日前通过工信部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工信部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市民营经济局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市民营经济局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按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由市民营经济局直接取消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取消认定,按工业和信息部通知执行。

第十六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针对青岛市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区(市)主管部门、市民营经济局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七条 市民营经济局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省、市对优质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各区(市)主管部门对优质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发挥青岛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区(市)主管部门应制定优质中小企业培育目标,加强分层分类服务,建立企业沟通机制,配备专属服务专员,定期走访联系企业,反馈企业诉求建议。

第二十条 用好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奖补、融资租赁奖补等融资支持政策,鼓励银行、担保等机构针对优质中小企业推出特色产品。加大供应链金融创新,推动更多为重点产业链提供关键配套或纳入政府采购的优质中小企业享受供应链金融服务、开展优质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推动优质中小企业对接登录资本市场。

第二十一条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鼓励将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实施前已被市民营经济局认定的有效期内的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民营经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2211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1116日。《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 ( 青民发规〔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青岛市特色化指标

附:2.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1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青岛市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


1.所属产业情况(满分6分)

A.属于当年省、市政策明确的重点发展产业或重点产业链(6分)

B.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2.实施特色化经营(每满足1项得3分,最高不超过9分)

A.企业上年度为青岛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或重点骨干企业提供配套零部件或技术服务(3分)

B.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改造,属于市级以上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自动化生产线认定或属于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信部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3分)

C.属于省级及以上首台(套)或山东省“瞪羚”企业或山东省“独角兽”企业(3分)

D.企业近三年获得青岛市“市长杯”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优胜奖及以上名次(3分)

E.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制或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200万元以上(或等值外币)(3分)

F.参与制定绿色、节能、低碳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或取得绿色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或制定绿色、节能、低碳发展规章制度、战略规划及实施措施(3分)

G.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2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