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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加班加点有关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加班加点有关规定的通知

温人社发〔2014〕1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人社发〔2021〕98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执行工时制度和加班加点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班加点的程序、时限和违规处罚。

1.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加班加点,一般每日加班加点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加点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加点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可以按批准的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日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4.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小时工资=月工资÷21.75天÷8小时);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日工资=月工资÷21.75天);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其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