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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1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1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下半年以来,含金成份(包括黄金、铂金)产品出口异常增长。为防范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的发生,总局先后下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