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绍政办发〔2012〕1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7〕60号)规定,停止执行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适应新型城市化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城镇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到“十二五”期末,市区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6%左右,基本实现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2011年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基本完成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农场危房改造,逐步实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的相互衔接和融合,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阳光建设,规范管理;坚持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的原则。
二、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一)明确城镇住房保障的内涵。城镇住房保障具体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农场危房改造等政策支持性住房。其中,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可通过拆迁安置、非成套房改造、房屋修缮、市政设施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等方式实施。政府向各类人才等特殊群体优惠供应、具有产权的专门用房不属于城镇住房保障范畴,也不得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计划。
(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对低保标准300%以下低收入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纳入租金减免,其租金减免的使用面积标准按人均为14平方米,每户家庭按住房使用面积不低于28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7.5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50平方米)减免租金。租金标准参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将现有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准入、退出和租金标准仍按现有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统一管理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为便于管理,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可安排相应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专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不退出所居住房,直接按规定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手续并相应提高租金标准。
(三)加快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住房保障方式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市区不再继续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重点抓好在建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建设,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住宅标准、供应范围和分配方式,提高其交易上市的门槛,使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真正能解决当前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要通过采用差别化租金、一体化管理的试点,逐步将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政策支持性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进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水平(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三、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把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实施城镇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占主导地位。要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开发区及产业园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纳入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监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应根据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大不得超过60平方米,其中高层、小高层可按不超过70平方米控制。用于新就业职工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各地、各有关单位应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不同收入层次保障对象支付能力、不同地段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采取差别化的租金政策,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保障对象租赁需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按一定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资金平衡。
(二)积极推进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农场危房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多方面积极性。改造资金由政府适当补助,住户合理负担。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国有农场危房改造,相关企业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
四、进一步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用地供应。国土部门要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并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指标实行单列,做到“应保尽保”。要提前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储备土地和转而未供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房屋拆迁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要开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要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管理,严格控制住房套型面积标准。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的要求及违约责任条款要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对违反约定的,要依法追究违约责任。严禁以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不得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用地的,要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理。
(二)加大财政投入。财政部门要根据土地出让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筹措情况和建设需要,安排财政预算资金。要切实把土地出让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2%以上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土地出让收益率在20%以内的,按照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2%以上作为计提口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要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需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四)加强信贷支持。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2010〕19号)的规定,向经过清理整顿后符合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评估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设区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但同一个设区市只能有1家融资平台公司承贷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利率应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贷款。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农场危房改造项目贷款,应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政策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及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暂停收取保障性住房交易手续费。
五、进一步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合理安排布局。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交、医院、学校、幼儿园、农贸市场等配套建设。要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全面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和太阳能光热系统,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坚持户型小、功能齐、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计方案。租赁性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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