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科技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农科发〔2012〕16号
信息来源:科教处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1〕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各单位:
为使农业科技奖励工作更好地适应现阶段农业发展的新要求,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经厅常务会议研究,对2006年印发的《浙江省农业厅科技奖励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农业厅科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农业厅科技奖励分设浙江省农业厅技术进步奖(简称厅技术进步奖)、浙江省农业丰收奖(简称省丰收奖)和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简称省推广贡献奖)三个奖项,用于奖励在推动农业技术创新研发、推广应用和指导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团队和个人。
第三条 厅科技奖励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厅科教处负责厅科技奖励的日常管理和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评定标准和推荐条件
第五条 厅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一)在农业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显著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品牌和生物品种,农业发明专利,重大农业工程等技术开发成果;
(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农业技术性(标准、计量、科技信息、软件开发、共性技术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等)成果;
(三)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等农业管理科学与政策研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应用于实践,取得显著综合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软科学成果。
第六条 厅技术进步奖的评定标准
厅技术进步奖设一、二等奖,每年奖励不超过15项,其中一等奖5项以内,二等奖10项以内。
(一)技术开发类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成果转化程度高,经济效益显著,对农业科技进步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成果转化程度较高,经济效益明显,对农业科技进步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较大作用。
(二)社会公益类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并广泛应用,社会效益显著,对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并在较大范围应用,社会效益明显,对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有较大作用。
(三)软科学项目。
一等奖: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到国内先进,并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二等奖: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破,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到省内领先,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第七条 厅技术进步奖的推荐条件
(一)在知识产权方面无争议;
(二)成果在近两年内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评审、审定),并取得成果登记证书或相关有效证书;
(三)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查新检索机构出具的成果查新报告;
(四)未获厅级以上成果奖励;
(五)相同内容的成果尚未奖励;
(六)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新农药、新肥料、新兽药等特殊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省丰收奖的奖励范围
通过试验示范、组装集成以及推广应用的农业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项目。
重点奖励科技含量高、推广范围广 、效益显著,对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有较大作用的项目。
第九条 省丰收奖的评定标准
省丰收奖设一、二 、三等奖,每年奖励不超过40项,其中一等奖5项以内,二等奖10项以内,三等奖25项以内。
一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其中推广的核心技术达国内领先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其中推广的核心技术达国内先进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产生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其中推广的核心技术达省内领先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达到省内领先;产生了较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十条 省丰收奖的推荐条件
(一)第一完成单位限市及市级以下单位;
(二)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实施二年以上,完成计划(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并在近两年内通过项目主管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评审或验收,其中申报一等奖项目需经市级及以上部门组织;
(三)无重复报奖内容;
(四)成果无争议;
(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省推广贡献奖的奖励范围
深入农业基层一线,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并在生产上大面积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县、乡基层农业科技人员。省推广贡献奖每年奖励不超过50人,奖级相当于省农业丰收奖三等奖。
第十二条 省推广贡献奖的评定标准
长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科技管理服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在推广应用农业科技新成果、新技术,开展试验、示范、咨询、指导和农民技术培训,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促进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和新兴产业培育等方面业绩突出,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近5年来,推广应用农业技术3项以上,或获科技成果奖、工作奖2项以上者。
第十三条 省推广贡献奖的推荐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二)连续从事基层农技推广或科技管理服务工作10年以上,或连续在乡镇从事农技推广工作5年以上;
(三)常年主要在生产一线从事科技推广服务;
(四)工作中无明显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推荐申报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的人员在同一年内与省农业丰收奖和厅技术进步奖的推荐申报人员不得重复。
第十四条 主要完成人
(一)厅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可分别推荐15人、12人。
(二)省丰收奖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可推荐20人,二、三等奖项目最多可推荐15人。
(1)主要完成人中县及县以下基层农技人员比例不低于70%,其中乡镇农技人员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技术员等社会化农技人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少于总数的30%,按各奖励等级排序;
(2)同一人在同一年内不得作为两个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1/3以上时间,且是